2025年11月30日,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就《天津市互联网诊疗监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9日。《实施办法》共四十二条,其中规定,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鼓励医联体内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实现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和效率,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市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最少可用原则”采集医疗机构的相关数据,重点包括医疗机构资质、医务人员资质、诊疗科目、诊疗病种、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用药情况、满意度评价、患者投诉、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等信息,对互联网诊疗整体情况进行分析,定期向各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机关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问题,并明确整改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