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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正式发布,明令禁止7种行为
2020-09-30 医药经济报 等6家媒体报道 行业动态
2020年9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医药代表不得有下列情形:一、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二、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三、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四、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五、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六、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七、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