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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用户信息
2.1 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所属行业、所在公司,现任职位、常驻城市、本人照片、身份证号、微信支付账号、电子邮箱、个人简介等。
2.2 非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在“动脉网”上,包括阅读、评价、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在内的全部记录信息。除本条第1款所列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所有信息,均为非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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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用户信息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向“动脉网”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删除等处理;“动脉网”不承担主动删除、销毁用户信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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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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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动脉网”始终在不断更改和改进服务。一旦条款及服务内容产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我们对条款内容所做的修改,用户可以主动、随时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尽管我们对此表示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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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动脉网”认为用户拥有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并保留对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停止某项服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动脉网”会向用户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并让用户有机会将信息从服务中汇出。
3.5 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动脉网”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我们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4条 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4.1 在未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动脉网”认为用户已违反本条款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等) 终止对用户的服务。同时“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服务终止后,“动脉网”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用户资料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4.2 如存在下列情况,“动脉网”可以通过注销用户的方式终止服务: 在用户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时,“动脉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被“动脉网”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动脉网”用户的,“动脉网”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一旦“动脉网”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动脉网”有权随时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出现作弊行为,网站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甚至注销用户; 其它“动脉网”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第三方,但基于交易纠纷、技术原因等因素,“动脉网”保有复制、审查服务过程中录音内容的权利。
第5条 用户言行
5.1 用户同意在使用“动脉网”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遵守“动脉网”的所有用户协议、通知、协议等文件; 3) 不得为违法、犯罪等目的使用“动脉网”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 4) 不得在“动脉网”上传输及发布以下内容: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及法律法规实施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违背社会风俗和社会道德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 不得使用任何侮辱或毁谤他人,性骚扰,或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内容; 6) 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7) 不得利用本站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8) 不得侵入本站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传播病毒、特洛伊木马、定时炸弹等可能对“动脉网”造成伤害或影响其正常运转的恶意病毒或程序; 9) 不得在“动脉网”平台从事非经“动脉网”同意的所有牟利性经营活动; 10) 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特别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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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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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0年08月17 涉及领域
有效地区 全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发文机关 山东省卫健委

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8月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规范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允许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免试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意见》(国卫基层发〔2020〕11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第三条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注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执业。        第五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核工作。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六条  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且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中临床、中医类别报名专业的人员,可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第七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县域乡村医生配备数量、岗位空缺、人员退出及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新招聘乡村医生岗位数量和执业地点并公开发布,组织开展招聘工作、择优录用。录用人员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第八条  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学历证明;        (三)乡镇卫生院或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申请人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第九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印制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一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申请再注册的条件根据国家要求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更不得仿制。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领或补发。损坏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立即报告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聘用的机构应当在15日内报告注册主管部门,由原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过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其执业范围已加注全科医学专业的,以及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二)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四)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五)中止乡村医生执业活动满2年的;        (六)《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2年定期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仿制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        (八)新招用大专以上学历医学毕业生在5年注册期内未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        (九)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未返聘的。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聘用的机构应当在15日内报注册主管部门备案:        (一)调离、退休、退职;        (二)辞退、解聘、开除;        (三)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聘用机构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追究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申请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到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不属于原注册主管部门管辖的,申请人应当先在原注册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然后到变更的执业地点重新注册。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对因不符合变更注册条件不予变更的,应当自收到变更注册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过程中,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原注册事项已被变更、未完成新的变更事项许可前,不得在拟变更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第二十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执业再注册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以及“放管服”有关要求,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理效率,减少重复证明材料。对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妥善保存,做好存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示5日,报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自公示结束之日起20日内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变更注册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映,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变更注册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组织做好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和地方实际,制定本地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对因机构职能调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职能移交行政审批部门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承担相应的工作职责。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依据职责,协助做好工作衔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7日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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