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脉网知识库

登录动脉网

账号密码登录

忘记密码?

手机账号登录

获取验证码

忘记密码

获取验证码

新用户注册

获取验证码

绑定手机号

获取验证码

感谢您使用“动脉网”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动脉网用户的个人隐私权。
第1条 协议内容及生效
1.1 本用户协议是用户与“动脉网”之间就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即包括本用户协议所有正文及“动脉网”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用户在“动脉网”注册前,必须事先认真阅读本用户协议,特别是本协议中关于限制、减轻或者免除“动脉网”责任的全部协议内容以及含有限制用户权利的协议内容。
1.2 如果用户同意本用户协议,或者存在包括下载、注册和使用及连接“动脉网”服务的行为,将被视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接受“动脉网”对用户协议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不同意本用户协议,用户不得使用或应主动停止使用“动脉网”提供的服务。
1.3 用户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合法主体。若用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主体的,您应在监护人监护下或是得到有权主体授权后使用“动脉网”。
第2条 用户信息
2.1 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所属行业、所在公司,现任职位、常驻城市、本人照片、身份证号、微信支付账号、电子邮箱、个人简介等。
2.2 非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在“动脉网”上,包括阅读、评价、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在内的全部记录信息。除本条第1款所列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所有信息,均为非用户个人信息。
2.3 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通过腾讯微信等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的,将被视为用户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等方式使用其在腾讯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填写、登记、公布、记录的全部信息。用户一旦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动脉网”对该第三方记录信息的任何使用,均被视为已经获得了用户本人的完全同意并接受。
2.4 用户自行向“动脉网”提供个人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课程主题和介绍以及其他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在合法基础上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及时更新以上信息。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非法、抄袭、错误等问题,用户需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责任以及后果,且“动脉网”保留终止用户使用“动脉网”各项服务的权利。
2.5 用户应维护个人“动脉网”帐户和密码安全,并对此帐户在“动脉网”的所有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得将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当遇到账户或者密码未获授权使用,或者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时,用户有责任及时有效地通知到“动脉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6 用户信息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向“动脉网”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删除等处理;“动脉网”不承担主动删除、销毁用户信息的责任。
2.7 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以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将被视为“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商业用途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动脉网”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
第3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及终止
3.1 “动脉网”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有时还会适用一些附加条款或产品要求(包括行业要求)。附加条款将会与相关服务一同提供,并且在用户使用这些服务后,成为您与我们所达成的条款的一部分。
3.2 “动脉网”始终在不断更改和改进服务。一旦条款及服务内容产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我们对条款内容所做的修改,用户可以主动、随时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尽管我们对此表示非常遗憾。
3.3 “动脉网”也可能随时停止向您提供服务,或随时对我们的服务增加或设置新的限制。
3.4 “动脉网”认为用户拥有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并保留对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停止某项服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动脉网”会向用户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并让用户有机会将信息从服务中汇出。
3.5 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动脉网”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我们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4条 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4.1 在未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动脉网”认为用户已违反本条款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等) 终止对用户的服务。同时“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服务终止后,“动脉网”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用户资料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4.2 如存在下列情况,“动脉网”可以通过注销用户的方式终止服务: 在用户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时,“动脉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被“动脉网”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动脉网”用户的,“动脉网”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一旦“动脉网”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动脉网”有权随时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出现作弊行为,网站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甚至注销用户; 其它“动脉网”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第三方,但基于交易纠纷、技术原因等因素,“动脉网”保有复制、审查服务过程中录音内容的权利。
第5条 用户言行
5.1 用户同意在使用“动脉网”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遵守“动脉网”的所有用户协议、通知、协议等文件; 3) 不得为违法、犯罪等目的使用“动脉网”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 4) 不得在“动脉网”上传输及发布以下内容: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及法律法规实施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违背社会风俗和社会道德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 不得使用任何侮辱或毁谤他人,性骚扰,或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内容; 6) 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7) 不得利用本站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8) 不得侵入本站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传播病毒、特洛伊木马、定时炸弹等可能对“动脉网”造成伤害或影响其正常运转的恶意病毒或程序; 9) 不得在“动脉网”平台从事非经“动脉网”同意的所有牟利性经营活动; 10) 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特别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合法权利。
5.2 若用户有发布违法信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动脉网”保有删除各类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者不真实信息内容而无须通知用户的权利。若用户未遵守以上约定,“动脉网”有权立即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采取暂停或者关闭用户账户等措施。用户须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法律责任。
第6条 知识产权协议
6.1 对于用户通过“动脉网”发布的任何公开信息,用户同意“动脉网”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的权利。
6.2 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动脉网”书面等任何形式明确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地全部或部分复制、转载、引用、链接、抓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动脉网”的信息内容,否则,“动脉网”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3 用户在“动脉网”所发布的内容,必须保证已经拥有必要权利或授权以进行该内容的提供、发布、提交等行为。
6.4 本用户协议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转让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动脉网”上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
第7条 隐私声明
“动脉网”非常重视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动脉网”在必要时候需要某些信息才能为您提供所请求的服务,本隐私声明针对这些情况下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情况。作为“动脉网”用户,如果同意接受“动脉网”用户协议及隐私声明,表明您授权“动脉网”对任何您所提供的、或者“动脉网”所收集到的信息有权进行处理、传播、使用。 本隐私声明适用于“动脉网”的所有服务,随着服务的变化,“动脉网”有权对隐私条款不时进行修改更新,且不再另行通知。更新后的隐私声明一旦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隐私声明,您在访问和使用“动脉网”时,即表示您已同意遵守并接受最新的隐私政策。建议您及时关注隐私条款的变更。
7.1 “动脉网”隐私信息范围,通常情况下,在“动脉网”注册、获取服务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第三方帐户信息等。
7.2 信息隐私的保护
“动脉网”严格保护您个人信息的安全。我们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露。 当用户对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的服务表示兴趣时,或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出现问题或者困难时,我们使用这些信息来联系用户。 未经用户同意,“动脉网”不会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也不会在用户之间传递这些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动脉网”不会对用户之间的交流信息,包括评价、交流文本和图片内容进行编辑、筛选、篡改。
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您所提供的信息存在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者不真实情况,我们有权无须通知您对信息进行删除、更改等处理。
第8条 免责说明
8.1 就下列相关事宜的发生,“动脉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如有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用户协议,“动脉网”有权停止向用户提供任务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导致“动脉网”遭受任何损害或者遭受任何来自第三方的纠纷、诉讼、索赔要求等,用户须向“动脉网”赔偿相应的损失,用户需对其违反用户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由于您将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信息的泄露,或其他非因“动脉网”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3)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4)任何通过黑客攻击、电脑病毒侵入等非法截取、访问等方式从我们网站上获取的信息; 5)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任何后果;
8.2 本服务涉及到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等服务,可能受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比如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用户须理解和认可,并承担以上风险。“动脉网”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不作担保,对因此导致用户不能接收信息,或者传递错误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如“动脉网”的系统发生故障影响到本服务的正常运行,“动脉网”承诺第一时间内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处理进行修复。但用户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动脉网”不承担责任。此外,“动脉网”保留未经事先通知为维修保养、升级或其他目的暂停本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
第9条 适用法律框架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9.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应中国法律。
9.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其他
10.1 如果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访问或使用“动脉网”,您有责任遵守所在辖区内有关在线行为和可接受内容的法律。
10.2 本服务的所有权、运作权和一切解释权归“动脉网”所有。“动脉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用户协议,并通过网站或者客户端发布修改变更,且不再另行通知。如果在更改生效后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您接受用户协议的变动并遵守最新用户协议。
如果您对用户协议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客服(微信同号):13627682184
发文字号 发文时间 2025年10月15 涉及领域
有效地区 全国 时效性 征求意见稿或草案 效力级别
发文机关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

关于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安排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一、统筹城乡的政策制度(一)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二)制度模式。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实现基金稳定筹集、独立运行、精算平衡。(三)统筹层次。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州(市)级统筹,统筹地区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坚持制度的规范性和统一性,适度均衡统筹地区间待遇水平。按照政策统一规范、基金调剂平衡、完善分级管理、强化预算考核、优化管理服务的要求推动省级统筹。二、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一)合理设置筹资标准及分担机制。长期护理保险费率全省统一为0.3%,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运行情况,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适时调整筹资政策。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费率按同比例分担,用人单位和个人各为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为0.15%,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本人基本养老金,由个人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按年筹集资金,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统筹地区制度建立当年,费率可从0.15%起步,2030年过渡到0.3%,费率过渡办法由各统筹地区制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以从0.3%起步。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二者比例为1:1左右,政府补助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灵活就业人员随同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长期护理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0.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参保缴费。18周岁以下人员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待遇标准享受待遇。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无法跟从参保的,可视同参保。(二)建立稳定筹资渠道。建立健全单位、个人、政府、社会等多元筹资渠道。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缴费。根据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长期可持续情况,制度建立当年,各统筹地区可调整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0.15%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的部分缴费费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经个人同意,个人缴费可由医保部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有条件的地方退休人员费款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定额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具体资助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三、实施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二)合理确定待遇保障标准。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退休人员享受单位职工参保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依据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在完善量能筹资机制、均衡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缴费责任的基础上,逐步适度均衡待遇水平。根据失能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不同,实行差别化待遇保障,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根据基金运行情况,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适时调整待遇政策。(三)规范待遇享受。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将长期护理相关智能化服务和支持性辅助器具等纳入支付范围。对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以及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基金不支付。(四)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缴费时长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对连续参保的按规定适当提高支付比例。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初次参保,以及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情形,应制定待遇享受等待期、阶段性调低待遇水平等约束性措施。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原则上按照6个月设置,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等待期。具体办法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探索建立参保诚信机制。(五)做好政策衔接。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四、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服务体系(一)加强评估管理。执行全国统一的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评估结果全省互认,并按国家部署适时推动全国范围互认、有关部门按需使用。鼓励支持发展专业独立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养老服务师在失能等级评估和服务计划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机制,制定完善相应管理办法,综合考虑评估结果等因素,明确评估服务费由基金和个人合理分担的具体情形,避免随意过度使用评估申请权。原则上首次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以及按制度要求参加定期复评的评估费用由基金支付。(二)建立支付机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质量评价和费用控制激励约束制度。在国家指导下,建立符合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特点的支付机制和协商谈判机制,针对不同服务模式或服务项目,实行按床日、按服务时长(服务包)等支付方式,推动长期护理与医疗康复、安宁疗护、养老服务等费用支付相衔接,加强基金结算管理。(三)严格基金管理。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范围,科学编制收支预算,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健全基金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基金财务制度,加强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做好基金会计核算和统计分析。建立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中长期精算分析。(四)强化基金监管。建立健全基金监管体系,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强化对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行为、评估行为等的监管,完善对欺诈骗保人员、机构的惩戒机制。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使用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智能监控、社会监督等常态化监管范围。加大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做好协议管理与行政监管衔接,建立健全重要线索、重大案件联查联办和追责问责机制,坚决守住基金安全底线。加强财会监督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确保基金安全。(五)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经办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科学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完善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机制,指导各地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依协议约定按比例或按定额从基金中支付。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考核等管理机制。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和护理服务质控体系。完善对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护理服务机构和参与经办的第三方机构的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考核结果应用,提高管理服务质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适时完善异地参保和异地享受待遇的规定。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参保缴费工作,确保按规定享受待遇。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一人一档”建设。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标准组织和专家智库。(六)强化服务供给。合理规划设置长期护理服务定点机构,培育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市场,支持社会资本创办各类护理服务机构和培训机构。构建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和居家护理融合发展的长期护理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能力,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失能评估、上门照护、机构护理等长期护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纳入定点机构范围。加强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内部运行、服务提供、基金使用、信息化支撑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加快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训培养机制和评估人员规范化培训机制,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五、加强组织保障各州(市)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属地主体责任,加强系统谋划和组织实施,在国家和省明确的制度框架下,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核后实施。已开展制度试点的昆明市要调整完善政策,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向国家层面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规定过渡。各有关部门全面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医保局牵头负责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优化调整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制定有关配套政策。省财政厅负责及时足额安排相关财政补助资金,配合医保部门做好资金测算,协同做好相关保险与补贴制度的衔接。省民政厅负责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行业管理,规划、统筹养老服务资源配置,配合做好与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衔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协同做好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配合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工伤保险衔接、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数据共享及退休人员保费代扣代缴等工作。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支持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优化拓展护理服务供给,探索发挥家庭医生在失能等级评估中的作用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做好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认定和帮扶工作。省残联负责做好残疾保障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衔接,协同做好残疾人参保相关工作。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做好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征缴工作。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与省医保局共同负责加强保险体系和服务体系协同联动。建立重点联系和定期调度工作机制,跟进调度各统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建立风险防范和重大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增强对制度运行风险的预见性,遇有重大舆情风险,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处置。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制度政策、体制机制、措施办法的衔接配合。
数据服务 有奖调研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获取人工服务,申请验证请填写“数据”。

企业
对接
联系
合作
在线
客服

扫码咨询在线客服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