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脉网知识库

登录动脉网

账号密码登录

忘记密码?

手机账号登录

获取验证码

忘记密码

获取验证码

新用户注册

获取验证码

绑定手机号

获取验证码

感谢您使用“动脉网”的产品和服务。 我们尊重并保护所有使用动脉网用户的个人隐私权。
第1条 协议内容及生效
1.1 本用户协议是用户与“动脉网”之间就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即包括本用户协议所有正文及“动脉网”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用户在“动脉网”注册前,必须事先认真阅读本用户协议,特别是本协议中关于限制、减轻或者免除“动脉网”责任的全部协议内容以及含有限制用户权利的协议内容。
1.2 如果用户同意本用户协议,或者存在包括下载、注册和使用及连接“动脉网”服务的行为,将被视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接受“动脉网”对用户协议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不同意本用户协议,用户不得使用或应主动停止使用“动脉网”提供的服务。
1.3 用户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合法主体。若用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主体的,您应在监护人监护下或是得到有权主体授权后使用“动脉网”。
第2条 用户信息
2.1 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所属行业、所在公司,现任职位、常驻城市、本人照片、身份证号、微信支付账号、电子邮箱、个人简介等。
2.2 非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在“动脉网”上,包括阅读、评价、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在内的全部记录信息。除本条第1款所列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所有信息,均为非用户个人信息。
2.3 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通过腾讯微信等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的,将被视为用户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等方式使用其在腾讯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填写、登记、公布、记录的全部信息。用户一旦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动脉网”对该第三方记录信息的任何使用,均被视为已经获得了用户本人的完全同意并接受。
2.4 用户自行向“动脉网”提供个人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课程主题和介绍以及其他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在合法基础上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及时更新以上信息。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非法、抄袭、错误等问题,用户需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责任以及后果,且“动脉网”保留终止用户使用“动脉网”各项服务的权利。
2.5 用户应维护个人“动脉网”帐户和密码安全,并对此帐户在“动脉网”的所有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得将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当遇到账户或者密码未获授权使用,或者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时,用户有责任及时有效地通知到“动脉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6 用户信息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向“动脉网”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删除等处理;“动脉网”不承担主动删除、销毁用户信息的责任。
2.7 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以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将被视为“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商业用途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动脉网”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
第3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及终止
3.1 “动脉网”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有时还会适用一些附加条款或产品要求(包括行业要求)。附加条款将会与相关服务一同提供,并且在用户使用这些服务后,成为您与我们所达成的条款的一部分。
3.2 “动脉网”始终在不断更改和改进服务。一旦条款及服务内容产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我们对条款内容所做的修改,用户可以主动、随时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尽管我们对此表示非常遗憾。
3.3 “动脉网”也可能随时停止向您提供服务,或随时对我们的服务增加或设置新的限制。
3.4 “动脉网”认为用户拥有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并保留对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停止某项服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动脉网”会向用户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并让用户有机会将信息从服务中汇出。
3.5 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动脉网”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我们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4条 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4.1 在未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动脉网”认为用户已违反本条款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等) 终止对用户的服务。同时“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服务终止后,“动脉网”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用户资料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4.2 如存在下列情况,“动脉网”可以通过注销用户的方式终止服务: 在用户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时,“动脉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被“动脉网”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动脉网”用户的,“动脉网”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一旦“动脉网”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动脉网”有权随时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出现作弊行为,网站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甚至注销用户; 其它“动脉网”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第三方,但基于交易纠纷、技术原因等因素,“动脉网”保有复制、审查服务过程中录音内容的权利。
第5条 用户言行
5.1 用户同意在使用“动脉网”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遵守“动脉网”的所有用户协议、通知、协议等文件; 3) 不得为违法、犯罪等目的使用“动脉网”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 4) 不得在“动脉网”上传输及发布以下内容: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及法律法规实施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违背社会风俗和社会道德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 不得使用任何侮辱或毁谤他人,性骚扰,或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内容; 6) 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7) 不得利用本站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8) 不得侵入本站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传播病毒、特洛伊木马、定时炸弹等可能对“动脉网”造成伤害或影响其正常运转的恶意病毒或程序; 9) 不得在“动脉网”平台从事非经“动脉网”同意的所有牟利性经营活动; 10) 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特别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合法权利。
5.2 若用户有发布违法信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动脉网”保有删除各类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者不真实信息内容而无须通知用户的权利。若用户未遵守以上约定,“动脉网”有权立即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采取暂停或者关闭用户账户等措施。用户须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法律责任。
第6条 知识产权协议
6.1 对于用户通过“动脉网”发布的任何公开信息,用户同意“动脉网”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的权利。
6.2 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动脉网”书面等任何形式明确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地全部或部分复制、转载、引用、链接、抓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动脉网”的信息内容,否则,“动脉网”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3 用户在“动脉网”所发布的内容,必须保证已经拥有必要权利或授权以进行该内容的提供、发布、提交等行为。
6.4 本用户协议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转让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动脉网”上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
第7条 隐私声明
“动脉网”非常重视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动脉网”在必要时候需要某些信息才能为您提供所请求的服务,本隐私声明针对这些情况下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情况。作为“动脉网”用户,如果同意接受“动脉网”用户协议及隐私声明,表明您授权“动脉网”对任何您所提供的、或者“动脉网”所收集到的信息有权进行处理、传播、使用。 本隐私声明适用于“动脉网”的所有服务,随着服务的变化,“动脉网”有权对隐私条款不时进行修改更新,且不再另行通知。更新后的隐私声明一旦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隐私声明,您在访问和使用“动脉网”时,即表示您已同意遵守并接受最新的隐私政策。建议您及时关注隐私条款的变更。
7.1 “动脉网”隐私信息范围,通常情况下,在“动脉网”注册、获取服务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第三方帐户信息等。
7.2 信息隐私的保护
“动脉网”严格保护您个人信息的安全。我们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露。 当用户对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的服务表示兴趣时,或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出现问题或者困难时,我们使用这些信息来联系用户。 未经用户同意,“动脉网”不会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也不会在用户之间传递这些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动脉网”不会对用户之间的交流信息,包括评价、交流文本和图片内容进行编辑、筛选、篡改。
如果有明确证据表明您所提供的信息存在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者不真实情况,我们有权无须通知您对信息进行删除、更改等处理。
第8条 免责说明
8.1 就下列相关事宜的发生,“动脉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如有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用户协议,“动脉网”有权停止向用户提供任务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导致“动脉网”遭受任何损害或者遭受任何来自第三方的纠纷、诉讼、索赔要求等,用户须向“动脉网”赔偿相应的损失,用户需对其违反用户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由于您将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信息的泄露,或其他非因“动脉网”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3)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4)任何通过黑客攻击、电脑病毒侵入等非法截取、访问等方式从我们网站上获取的信息; 5)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任何后果;
8.2 本服务涉及到互联网及移动通讯等服务,可能受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比如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或者黑客攻击等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用户要求的风险,用户须理解和认可,并承担以上风险。“动脉网”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不作担保,对因此导致用户不能接收信息,或者传递错误等问题不承担任何责任。
8.3 如“动脉网”的系统发生故障影响到本服务的正常运行,“动脉网”承诺第一时间内与相关单位配合,及时处理进行修复。但用户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动脉网”不承担责任。此外,“动脉网”保留未经事先通知为维修保养、升级或其他目的暂停本服务任何部分的权利。
第9条 适用法律框架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9.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应中国法律。
9.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其他
10.1 如果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访问或使用“动脉网”,您有责任遵守所在辖区内有关在线行为和可接受内容的法律。
10.2 本服务的所有权、运作权和一切解释权归“动脉网”所有。“动脉网”有权在必要时修改用户协议,并通过网站或者客户端发布修改变更,且不再另行通知。如果在更改生效后用户继续使用服务,则视为您接受用户协议的变动并遵守最新用户协议。
如果您对用户协议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客服(微信同号):13627682184
发文字号 辽卫发〔2025〕31号 发文时间 2025年12月05 涉及领域
有效地区 全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发文机关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辽宁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结合我省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设立,具有创新性、引领性。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定期发布项目申办要求,广泛征集省内优质资源,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相关单位等按要求推荐。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遴选后,将符合条件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供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围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设立,根据需要适时公布。推广项目为各类专项培训,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属相关单位等按要求组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其他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设立的该省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我省卫生技术人员可按需参加。  2.各市卫生健康委可根据本地需要,结合实际设立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含国家、省、市级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医学相关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各类紧急医学救援任务等。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面授项目最多10学分,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3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个月最多8学分。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个月最多8学分。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每个月最多8学分。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10学分。  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基地的指导医师,每带教住院医师或专科医师满1个月授予1学分。参与授课或带教活动每学时0.5学分,每年最多5学分。  2.参与专业考试命题、担任考官。国家级考试2学分/次,省级考试1学分/次,市级考试0.5学分/次,院级/科级考试0.3学分/次,每年最多5学分。  3.参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或中华医学会发布的临床指南、专家共识编撰,5学分/项。  4.出版医学著作担任主编、副主编、编委(著作中已明确编写章节),1学分/1000字。  5.撰写专题研究报告并被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或领导批示,1学分/2000字,每年最多5学分。  6.发表医学译文,1学分/1500字。  7.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担任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第三作者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SCI期刊6—4学分/篇、核心期刊4—2学分/篇、普通期刊3—1学分/篇。  8.已批准的科研项目获批当年,课题组成员第一位—第五位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课题10—6学分/项;省、部级课题8—4学分/项;市、厅级课题6—2学分/项。  9.获科技奖励当年根据获奖等级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国家级奖项10—8学分/项,省、部级奖项7—5学分/项,市、厅级奖项4—2学分/项。  10.获得专利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外观设计专利1学分/项,新型实用专利2学分/项,发明专利3学分/项,每年最多5学分。  11.开展健康宣教活动、发表原创科普文章、视频等,0.5学分/次、篇、个,每年最多5学分。  12.自学医学相关知识,应由个人申请,于每年第一季度提交学习计划,第四季度提交相应佐证材料,每年最多5学分。  13.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奖2学分/次、市级技能竞赛获奖1学分/次、院级技能竞赛获奖0.5学分/次。  14.其他可验证的有计划的自学方式。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学分登记  1.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在“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继教系统”)于项目举办1周前登记开班信息,项目结束后2周内登记学员考勤和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经主办单位审核后,逐级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如跨省举办项目,同时接受项目举办地省级卫生健康委的监督管理。  外省医疗卫生机构主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项目协办单位应当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协办单位于项目举办2周前在省继教系统登记开班信息。  我省学员参加其他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获得学分证书当年应当在“省继教系统—省外学分”模块上传学分证书电子版,经用人单位审核,并逐级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  2.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  申办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应当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实行可验证的远程学习方式,加大对学习结果的审核力度,确保组织实施的规范性、真实性,保障人员信息数据的安全性。学员完成项目学习后,由申办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机构将预授学分报省级以上继教管理部门,经审核合格后授予学分。  3.学员学习要求  学员必须同时完成以下三个环节方可授予学分:  (1)考勤管理。项目主(协)办单位负责组织学员在省继教系统预约项目、考勤登记。考勤频次必须≥2次/天。  (2)质量评估。学员须在学习结束后完成项目满意度评价。  (3)能力考核。学员须完成本次学习的考试并且成绩合格,考核合格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总分的80%。  (二)其他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学分登记  1.登记范围: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符合规定的其他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取方式;  2.登记时间:次年1月底前;  3.登记材料:需提供经用人单位认可的证明材料(培训协议、结业证书、派遣文件、论文、著作等);  4.登记方式:参加活动的学员在省继教系统上传登记材料,参加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由组织单位负责在省继教系统录入活动内容,并组织学员在省继教系统考勤登记。考勤频次必须≥1次/天;  5.审核流程:经用人单位审核后,逐级提交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授予学分。  (三)监督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加强学分授予的全过程监管,综合运用随机现场抽查、匿名教学评估、大数据分析预警等方式开展监管。重点监管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规范性、学分授予合规性、经费使用合理性、活动质量实效性等。对弄虚作假、违规授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实施细则〉和〈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继医教发〔2007〕12号)及原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25号)废止。  (二)本方案由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中医药和疾控机构继教学分管理相关要求,以省中医药行政部门、省疾控行政部门发布政策为准。
数据服务 有奖调研

微信扫一扫二维码获取人工服务,申请验证请填写“数据”。

企业
对接
联系
合作
在线
客服

扫码咨询在线客服

意见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