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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用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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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以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将被视为“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商业用途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动脉网”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
第3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及终止
3.1 “动脉网”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有时还会适用一些附加条款或产品要求(包括行业要求)。附加条款将会与相关服务一同提供,并且在用户使用这些服务后,成为您与我们所达成的条款的一部分。
3.2 “动脉网”始终在不断更改和改进服务。一旦条款及服务内容产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我们对条款内容所做的修改,用户可以主动、随时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尽管我们对此表示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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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动脉网”认为用户拥有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并保留对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停止某项服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动脉网”会向用户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并让用户有机会将信息从服务中汇出。
3.5 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动脉网”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我们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4条 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4.1 在未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动脉网”认为用户已违反本条款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等) 终止对用户的服务。同时“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服务终止后,“动脉网”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用户资料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4.2 如存在下列情况,“动脉网”可以通过注销用户的方式终止服务: 在用户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时,“动脉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被“动脉网”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动脉网”用户的,“动脉网”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一旦“动脉网”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动脉网”有权随时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出现作弊行为,网站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甚至注销用户; 其它“动脉网”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第三方,但基于交易纠纷、技术原因等因素,“动脉网”保有复制、审查服务过程中录音内容的权利。
第5条 用户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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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知识产权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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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粤疾控局〔2025〕1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2月26 涉及领域
有效地区 全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发文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广东省医疗保障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东省药监局

广东省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25—2030年)

为全面推进我省重点寄生虫病的控制与消除进程,减少寄生虫病危害,保障群众健康。根据国家疾控局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全国包虫病等重点寄生虫病综合防治实施方案(2024—2030年)的通知》(国疾控卫免发〔2024〕8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一)总目标  到2030年,全省继续巩固消除疟疾成果,建立完善土源性线虫病和肝吸虫病等食源性寄生虫病监测体系,推进土源性线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进程,降低肝吸虫感染率,控制其他食源性寄生虫病流行和暴发。  (二)具体目标  1.疟疾:无输入继发二代疟疾病例。疟疾诊治、监测和应急响应能力持续提升巩固(详见附件1-1表1)。  2.土源性线虫病:继续维持较低流行水平。到2027年,全省至少有11个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到2030年,全省至少有19个县(市、区)达到传播控制标准,11个县(市、区)达到传播阻断标准(详见附件1-1表2)。  3.食源性寄生虫病:到2025年和2030年,肝吸虫感染率分别下降5%和15%以上(详见附件1-1表3、4)。广州管圆线虫等食源性寄生虫病得到有效控制,无暴发疫情发生。  二、防治策略和措施  (一)防止疟疾输入再传播。采取“及时发现,精准阻传”策略,加强监测和响应能力建设,及时发现和精准处置输入性传染源及其疫点,防止输入再传播,巩固消除成果。  1.提高疟疾发现和诊治能力。各级疾控机构、二级及以上公立综合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加大技术储备,疾控机构具备疟原虫血涂片显微镜检测、免疫学快速检测和核酸检测能力,医疗机构具备疟原虫检测能力。推进诊断参比实验室建设,建立市级诊断参比网络实验室。加强省、市两级重症疟疾救治医疗机构建设,指定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八人民医院为省级重症疟疾定点救治医院,承担重症疟疾救治任务,并对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各地级以上市应设立至少1家疟疾治疗定点医院和重症疟疾定点救治医院,其中输入病例数较多的广州、深圳、佛山等市的各区均应设立疟疾治疗定点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传染病专科医院应当加强疟疾诊疗能力建设。省疟疾诊断参比实验室继续保持对市、县(市、区)疾控机构疟疾诊断实验室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疟疾诊断质量。  2.加强病例监测、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加强入境人员疟疾疑似病例的初筛和就诊的发热病人(发热并伴有近2年内疟疾流行国家旅居史,或有近2周内输血史,或有既往疟疾发病史或发热原因不明)的疟原虫检测,及早发现输入性疫情,及时评估疟疾再传播风险。加强重点地区抗疟药物疗效及耐药性监测,指导抗疟药物合理使用。省疾控中心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国家和省级媒介按蚊监测点,开展按蚊种群监测和密度监测,根据国家要求开展杀虫剂敏感性监测。在国家和省级媒介监测点的基础上,各地市可结合近年病例输入情况和已有媒介监测资料,设立地市级疟疾媒介监测点,保证所有县(市、区)均有近3年媒介种群监测资料(包括疫点媒介调查资料)。根据媒介按蚊分布、输入传染源种类及传播条件等因素,定期进行再传播风险分层。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通报机制。持续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保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片区间联防联控活动,提高疫情应急响应能力。  3.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聚焦往返境外疟疾流行区务工、旅游等重点人群,普及疟疾防治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及时就诊、配合治疗和主动参与的意识。加强与海关、商务、教育、文化和旅游、移民管理等部门协作,及时互通输入性疟疾病例及疟疾高风险人群的信息,联合开展健康宣教活动,提高宣传效果。  (二)控制肝吸虫病等土食源性寄生虫病流行。采取“以健康科普为先导、以传染源控制为主”的综合防治策略,依托全省监测体系和肝吸虫病综合防治项目,实施健康科普、人畜化疗、改水改厕、改善环境和食品安全管理等综合防治措施。  1.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在重点流行区,广泛宣传防病知识。引导公众在生产生活中加强个人防护,养成不喝生水、不生食鱼肉、猪肉、牛肉和螺肉等饮食习惯,防止钩虫、肝吸虫等土源性线虫和食源性寄生虫感染。学校和托幼机构等加强对学生和儿童的卫生意识和个人卫生习惯教育。  2.加强传染源控制。切实做好人群查治工作,通过监测、干预点主动检测、医院普通门诊、专科门诊、健康体检等不同途径开展。肝吸虫病流行区,有条件的地区可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肝吸虫病防治门诊,开展肝吸虫病诊断、治疗和健康咨询,方便群众就医。在肝吸虫病局部流行较重的地区,对重点人群或全人群开展药物驱虫。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动物驱虫日,由动物疫病防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肝吸虫保虫宿主进行药物驱虫,做好动物传染源管理。  3.加强鱼、肉等食品安全管理。在肝吸虫病重点流行区,加强淡水鱼的养殖环境管理,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畜粪便污染养殖环境。对市场销售的淡水鱼、猪肉、牛肉等开展食源性寄生虫卫生检疫抽检。  4.完善监测体系。开展人群感染及动物宿主、传播媒介等流行因素监测。提升土源性线虫病与食源性寄生虫病诊断检测能力,推进诊断参比实验室建设,建立市级诊断参比网络实验室。推动将肝吸虫病纳入省级法定报告传染病管理机制。  5.加强改水改厕工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卫生城镇建设和“厕所革命”,推进改水改厕工作,提高农村供水水质达标率、稳步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改善水源地环境卫生状况,防止垃圾和粪便污染水源。  6.建立肝吸虫病综合防治试干预点,推进土源性线虫传播控制工作。在肝吸虫病高流行县(市、区)设置综合干预点,强化实施健康教育、人畜化疗、改水改厕和食品安全管理等综合防治措施。建设土源性线虫病传播控制与阻断示范县,建立评估体系,开展土源性线虫病传播控制与阻断评估。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保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寄生虫病防治作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和实现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结合乡村振兴工程、美丽乡村建设,健全部门合作、联防联控、群防群控的工作机制,持续改善流行区生产生活环境,降低重点寄生虫病传播风险。  卫生健康、疾控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工作的统筹协调,牵头制定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目标、防控策略、防治措施和技术方案,指导完善寄生虫病监测体系及信息网络,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发布和通报防治信息,加强对基层防治机构的技术指导。加强基层疾控及综合(专科)医院等机构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疫情防控、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病人救治能力。  水利部门要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积极推动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  农业农村部门要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改造,研究鱼类感染防治政策和措施,督促指导养殖场(户)保障淡水鱼和猪、牛等家畜养殖环境安全。  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寄生虫病防治相关专项规划,提供相关政策支持。  教育部门要结合相关课程、教学活动,加强健康教育,对学生开展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知识教育。指导学校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校园防治工作。  科技部门要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将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科研项目按有关程序推动列入省级有关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加大重点寄生虫病科研项目支持力度。  医保部门要落实寄生虫病相关医疗保障政策,统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保障。  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经费,加强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  药监部门要加强抗疟药等寄生虫病防治药物的生产流通监管,加快做好相关药品的上市后变更和恢复生产的管理工作。  海关、商务、文化和旅游、移民、药监等部门加强出入境人群疟疾等寄生虫病健康科普、风险防范,加大与卫生健康、疾控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协调解决重点寄生虫病防治急需、国内紧缺的进口药品的通关入境。  (二)工作保障。加强重点寄生虫病基础研究和防治应用研究,在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支持重点寄生虫病防治科研任务,组织多部门、跨学科联合攻关。加强重点寄生虫病防治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卫生健康共同体建设。  (三)能力建设。加强寄生虫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保持稳定防治专业队伍,持续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基层防治人员的业务能力,全面提升防治队伍技能水平。提高各级临床医疗机构对重点寄生虫病的发现、诊断和治疗能力。加强寄生虫病诊断实验室网络建设,提高实验室检测能力。对已消除的寄生虫病,应保留必要的防治人员、药物和技术储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在全国疾控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寄生虫病防治数据集成、风险识别、智能分析和预警能力。  附件1-1:主要工作指标清单与目标推进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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