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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协议内容及生效
1.1 本用户协议是用户与“动脉网”之间就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即包括本用户协议所有正文及“动脉网”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用户在“动脉网”注册前,必须事先认真阅读本用户协议,特别是本协议中关于限制、减轻或者免除“动脉网”责任的全部协议内容以及含有限制用户权利的协议内容。
1.2 如果用户同意本用户协议,或者存在包括下载、注册和使用及连接“动脉网”服务的行为,将被视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接受“动脉网”对用户协议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不同意本用户协议,用户不得使用或应主动停止使用“动脉网”提供的服务。
1.3 用户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合法主体。若用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主体的,您应在监护人监护下或是得到有权主体授权后使用“动脉网”。
第2条 用户信息
2.1 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所属行业、所在公司,现任职位、常驻城市、本人照片、身份证号、微信支付账号、电子邮箱、个人简介等。
2.2 非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在“动脉网”上,包括阅读、评价、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在内的全部记录信息。除本条第1款所列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所有信息,均为非用户个人信息。
2.3 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通过腾讯微信等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的,将被视为用户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等方式使用其在腾讯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填写、登记、公布、记录的全部信息。用户一旦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动脉网”对该第三方记录信息的任何使用,均被视为已经获得了用户本人的完全同意并接受。
2.4 用户自行向“动脉网”提供个人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课程主题和介绍以及其他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在合法基础上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及时更新以上信息。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非法、抄袭、错误等问题,用户需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责任以及后果,且“动脉网”保留终止用户使用“动脉网”各项服务的权利。
2.5 用户应维护个人“动脉网”帐户和密码安全,并对此帐户在“动脉网”的所有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得将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当遇到账户或者密码未获授权使用,或者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时,用户有责任及时有效地通知到“动脉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6 用户信息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向“动脉网”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删除等处理;“动脉网”不承担主动删除、销毁用户信息的责任。
2.7 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以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将被视为“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商业用途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动脉网”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
第3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及终止
3.1 “动脉网”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有时还会适用一些附加条款或产品要求(包括行业要求)。附加条款将会与相关服务一同提供,并且在用户使用这些服务后,成为您与我们所达成的条款的一部分。
3.2 “动脉网”始终在不断更改和改进服务。一旦条款及服务内容产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我们对条款内容所做的修改,用户可以主动、随时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尽管我们对此表示非常遗憾。
3.3 “动脉网”也可能随时停止向您提供服务,或随时对我们的服务增加或设置新的限制。
3.4 “动脉网”认为用户拥有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并保留对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停止某项服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动脉网”会向用户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并让用户有机会将信息从服务中汇出。
3.5 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动脉网”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我们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4条 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4.1 在未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动脉网”认为用户已违反本条款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等) 终止对用户的服务。同时“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服务终止后,“动脉网”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用户资料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4.2 如存在下列情况,“动脉网”可以通过注销用户的方式终止服务: 在用户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时,“动脉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被“动脉网”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动脉网”用户的,“动脉网”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一旦“动脉网”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动脉网”有权随时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出现作弊行为,网站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甚至注销用户; 其它“动脉网”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第三方,但基于交易纠纷、技术原因等因素,“动脉网”保有复制、审查服务过程中录音内容的权利。
第5条 用户言行
5.1 用户同意在使用“动脉网”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遵守“动脉网”的所有用户协议、通知、协议等文件; 3) 不得为违法、犯罪等目的使用“动脉网”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 4) 不得在“动脉网”上传输及发布以下内容: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及法律法规实施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违背社会风俗和社会道德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 不得使用任何侮辱或毁谤他人,性骚扰,或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内容; 6) 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7) 不得利用本站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8) 不得侵入本站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传播病毒、特洛伊木马、定时炸弹等可能对“动脉网”造成伤害或影响其正常运转的恶意病毒或程序; 9) 不得在“动脉网”平台从事非经“动脉网”同意的所有牟利性经营活动; 10) 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特别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合法权利。
5.2 若用户有发布违法信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动脉网”保有删除各类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者不真实信息内容而无须通知用户的权利。若用户未遵守以上约定,“动脉网”有权立即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采取暂停或者关闭用户账户等措施。用户须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法律责任。
第6条 知识产权协议
6.1 对于用户通过“动脉网”发布的任何公开信息,用户同意“动脉网”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的权利。
6.2 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动脉网”书面等任何形式明确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地全部或部分复制、转载、引用、链接、抓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动脉网”的信息内容,否则,“动脉网”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3 用户在“动脉网”所发布的内容,必须保证已经拥有必要权利或授权以进行该内容的提供、发布、提交等行为。
6.4 本用户协议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转让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动脉网”上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
第7条 隐私声明
“动脉网”非常重视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动脉网”在必要时候需要某些信息才能为您提供所请求的服务,本隐私声明针对这些情况下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情况。作为“动脉网”用户,如果同意接受“动脉网”用户协议及隐私声明,表明您授权“动脉网”对任何您所提供的、或者“动脉网”所收集到的信息有权进行处理、传播、使用。 本隐私声明适用于“动脉网”的所有服务,随着服务的变化,“动脉网”有权对隐私条款不时进行修改更新,且不再另行通知。更新后的隐私声明一旦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隐私声明,您在访问和使用“动脉网”时,即表示您已同意遵守并接受最新的隐私政策。建议您及时关注隐私条款的变更。
7.1 “动脉网”隐私信息范围,通常情况下,在“动脉网”注册、获取服务时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第三方帐户信息等。
7.2 信息隐私的保护
“动脉网”严格保护您个人信息的安全。我们使用各种安全技术和程序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露。 当用户对网站或者移动客户端的服务表示兴趣时,或者向用户提供服务出现问题或者困难时,我们使用这些信息来联系用户。 未经用户同意,“动脉网”不会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信息,也不会在用户之间传递这些信息。未经用户同意,“动脉网”不会对用户之间的交流信息,包括评价、交流文本和图片内容进行编辑、筛选、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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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免责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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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适用法律框架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9.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应中国法律。
9.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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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内卫医发〔2025〕4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3月13 涉及领域
有效地区 全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内蒙古军区保障局、武警部队内蒙古自治区总队保障部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以下简称“互认”)工作落实,规范诊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情况下,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不断完善激励保障措施,提升质量控制能力和水平,健全监测反馈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有序推进互认工作。二、工作目标(一)到2025年底,全区21个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82个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项目全部互认,各盟市域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互认项目超过200项。(二)到2027年底,自治区级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互认项目超过300项。(三)到2030年,自治区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结果互通共享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三、重点任务(一)强化制度建设,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范围1.制定互认项目清单、医疗机构清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的互认工作指引,制定自治区级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在参考自治区级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及参考时限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发布本盟市内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明确可以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必要条件,以及实施互认工作的医疗机构,并动态更新完善。2.制定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负面”清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方案》(内卫办医字〔2022〕338号),明确自治区级互认“负面”清单(见附件)。各盟市可参照制定发布本辖区“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互认的情形,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3.有序扩大互认机构和区域范围。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互认工作制度,加强政策培训和业务管理,积极落实互认工作要求。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要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加强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和服务整合衔接,率先实现互认。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统筹建立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资源共享中心为抓手,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盟市在实现盟市内互认的基础上,有序推进跨盟市互认工作。(二)强化技术支撑,提升互认工作效能1.加强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深入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攻坚行动方案,提升自治区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推动自治区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平台建设,通过多种接入方式,实现全区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与互通共享平台对接,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逐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通共享数据与医疗业务系统的融合衔接,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已经发布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等标准,明确检验检查结果的数据和共享文档相关标准。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数据传输效率速率和稳定性。2.强化检查检验质量控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相关专业质量控制工作,提升辖区内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到2025年底前,建立覆盖自治区、盟市的两级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质量控制体系。充分发挥各级临床检验和放射影像质控中心作用,定期做好室间质评工作,明确不同仪器设备、试剂和检测方法的参考范围和结果判读标准,方便医务人员进行结果判读。自治区级各相关质控中心要定期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梳理自治区级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对于符合互认要求的新增互认机构和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对于不符合互认要求的机构及项目及时移出名单。落实城市医疗资源下沉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机制,做好县域医共体内人员帮扶派驻工作,推动检查检验相关人员、服务、技术、管理下沉基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能力水平。全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室间质控,保障检测的准确性与可靠性。要组织做好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专业医师和技师培训,提高检查检验技术水平。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医学影像、心电诊断、检查检验等资源共享中心建设,开展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实现县域内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共享。3.建立健全监测评估反馈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互认工作的监测评估,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科室、医务人员互认工作情况的监测评估。要分别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及反馈结果机制,对在监测评估中发现互认项目数量、互认比例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要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督促推进互认工作。同时,要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规范诊疗行为,坚决纠治过度检查检验。(三)加大政策保障支持力度,健全长效工作机制1.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全区执行统一的医学影像、超声等检查检验的医疗服务项目,将检查检验结果数据传输及存储、实现患者离院后在线查阅下载等服务,作为检查检验内含事项,纳入价格构成中。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定点医疗机构互认检查检验结果提供便利,降低定点医疗机构储存和调阅服务成本。2.加强信息化保障支持。各盟市要积极争取信息化项目以及加大资金投入,加强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盟市级“影像云”、网络资源存储以及医保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做好相关信息化平台的日常维护和数据交换。2025年底前,所有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实现检查检验结果跨机构调阅。加强数据共享,积极推进医保影像云共享路径建设。3.完善医疗机构内部考核机制。医疗机构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完善公立医院内部考核体系,鼓励医疗机构结合实际将互认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内部绩效考核,作为绩效考核重要指标,把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更好结合起来。四、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落实到位。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在前期互认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部门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稳步推进实施。(二)落实部门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部门间沟通交流机制,及时通报掌握相关领域工作进度,加强政策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各盟市卫生健康委要加强业务指导,统筹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质量控制工作,及时更新并发布互认项目清单、互认医疗机构清单以及“负面”清单,同时呈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医保部门要完善相关医保支持政策,明确医保价格和信息共享相关配套措施;疾控部门和军队、武警卫生部门要组织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互认工作。(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盟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科普宣传,提高患者知晓率与理解度,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使其充分认识互认工作对提升医疗资源利用效率、减轻患者负担的重要性,规范互认操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互认“负面”清单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检查检验互认“负面”清单 在自治区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列入互认范围或不受互认限制:(一)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二)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三)检查检验项目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四)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抢救生命的紧急状态下的;(五)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六)患者或其亲属要求做进一步检查的;(七)出具医学检验结果的医疗机构实验室未能通过自治区实验室室间质评或国家卫生健康委临床检验控制质量中心室间质评的;(八)医学检验的时间与现就诊时间差距较大,已无参考价值的;(九)诊治医师认为有必要进行再次检查的;(十)其它符合诊疗需要的不可预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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