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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协议内容及生效
1.1 本用户协议是用户与“动脉网”之间就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即包括本用户协议所有正文及“动脉网”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用户在“动脉网”注册前,必须事先认真阅读本用户协议,特别是本协议中关于限制、减轻或者免除“动脉网”责任的全部协议内容以及含有限制用户权利的协议内容。
1.2 如果用户同意本用户协议,或者存在包括下载、注册和使用及连接“动脉网”服务的行为,将被视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接受“动脉网”对用户协议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不同意本用户协议,用户不得使用或应主动停止使用“动脉网”提供的服务。
1.3 用户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合法主体。若用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主体的,您应在监护人监护下或是得到有权主体授权后使用“动脉网”。
第2条 用户信息
2.1 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所属行业、所在公司,现任职位、常驻城市、本人照片、身份证号、微信支付账号、电子邮箱、个人简介等。
2.2 非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在“动脉网”上,包括阅读、评价、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在内的全部记录信息。除本条第1款所列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所有信息,均为非用户个人信息。
2.3 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通过腾讯微信等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的,将被视为用户完全理解、同意并接受“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等方式使用其在腾讯微信等第三方平台填写、登记、公布、记录的全部信息。用户一旦使用第三方平台账号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动脉网”对该第三方记录信息的任何使用,均被视为已经获得了用户本人的完全同意并接受。
2.4 用户自行向“动脉网”提供个人信息、教育经历、工作经历、课程主题和介绍以及其他信息,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在合法基础上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及时更新以上信息。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非法、抄袭、错误等问题,用户需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责任以及后果,且“动脉网”保留终止用户使用“动脉网”各项服务的权利。
2.5 用户应维护个人“动脉网”帐户和密码安全,并对此帐户在“动脉网”的所有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得将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当遇到账户或者密码未获授权使用,或者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时,用户有责任及时有效地通知到“动脉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6 用户信息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向“动脉网”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删除等处理;“动脉网”不承担主动删除、销毁用户信息的责任。
2.7 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以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将被视为“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商业用途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动脉网”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
第3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及终止
3.1 “动脉网”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有时还会适用一些附加条款或产品要求(包括行业要求)。附加条款将会与相关服务一同提供,并且在用户使用这些服务后,成为您与我们所达成的条款的一部分。
3.2 “动脉网”始终在不断更改和改进服务。一旦条款及服务内容产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我们对条款内容所做的修改,用户可以主动、随时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尽管我们对此表示非常遗憾。
3.3 “动脉网”也可能随时停止向您提供服务,或随时对我们的服务增加或设置新的限制。
3.4 “动脉网”认为用户拥有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并保留对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停止某项服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动脉网”会向用户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并让用户有机会将信息从服务中汇出。
3.5 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动脉网”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我们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4条 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4.1 在未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动脉网”认为用户已违反本条款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等) 终止对用户的服务。同时“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服务终止后,“动脉网”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用户资料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4.2 如存在下列情况,“动脉网”可以通过注销用户的方式终止服务: 在用户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时,“动脉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被“动脉网”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动脉网”用户的,“动脉网”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一旦“动脉网”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动脉网”有权随时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出现作弊行为,网站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甚至注销用户; 其它“动脉网”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第三方,但基于交易纠纷、技术原因等因素,“动脉网”保有复制、审查服务过程中录音内容的权利。
第5条 用户言行
5.1 用户同意在使用“动脉网”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遵守“动脉网”的所有用户协议、通知、协议等文件; 3) 不得为违法、犯罪等目的使用“动脉网”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 4) 不得在“动脉网”上传输及发布以下内容: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及法律法规实施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违背社会风俗和社会道德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 不得使用任何侮辱或毁谤他人,性骚扰,或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内容; 6) 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7) 不得利用本站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8) 不得侵入本站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传播病毒、特洛伊木马、定时炸弹等可能对“动脉网”造成伤害或影响其正常运转的恶意病毒或程序; 9) 不得在“动脉网”平台从事非经“动脉网”同意的所有牟利性经营活动; 10) 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特别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合法权利。
5.2 若用户有发布违法信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动脉网”保有删除各类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者不真实信息内容而无须通知用户的权利。若用户未遵守以上约定,“动脉网”有权立即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采取暂停或者关闭用户账户等措施。用户须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法律责任。
第6条 知识产权协议
6.1 对于用户通过“动脉网”发布的任何公开信息,用户同意“动脉网”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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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用户在“动脉网”所发布的内容,必须保证已经拥有必要权利或授权以进行该内容的提供、发布、提交等行为。
6.4 本用户协议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转让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动脉网”上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
第7条 隐私声明
“动脉网”非常重视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动脉网”在必要时候需要某些信息才能为您提供所请求的服务,本隐私声明针对这些情况下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情况。作为“动脉网”用户,如果同意接受“动脉网”用户协议及隐私声明,表明您授权“动脉网”对任何您所提供的、或者“动脉网”所收集到的信息有权进行处理、传播、使用。 本隐私声明适用于“动脉网”的所有服务,随着服务的变化,“动脉网”有权对隐私条款不时进行修改更新,且不再另行通知。更新后的隐私声明一旦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隐私声明,您在访问和使用“动脉网”时,即表示您已同意遵守并接受最新的隐私政策。建议您及时关注隐私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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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新医保发〔2024〕39号 发文时间 2024年07月17 涉及领域
有效地区 全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发文机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规范全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保障制度的通知》(新医保规〔2023〕3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实际,制定经办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自治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第三条门诊慢特病病种目录、认定标准、保障范围,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各统筹区医保部门按规定执行。第四条各统筹地区结合当地实际及基金承受能力,分病种合理设置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向自治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后,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做好待遇认定、就医管理、费用结算等工作。第五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规程内容,做好门诊慢特病经办服务工作,建立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专家库,从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可开展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门慢认定机构”)工作,并对门慢认定机构进行宣传培训、业务指导,并组织复核检查、交叉互审。第二章待遇资格认定第六条门诊慢特病认定专家指经门慢认定机构推荐、经办机构备案,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享受资格认定服务的临床专家(以下简称“认定专家”),能熟练掌握门诊慢特病认定相关政策和认定标准,独立开展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享受资格认定工作。认定专家所在的门慢认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门诊慢特病认定内部工作机制和管理制度。第七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化业务流程,压减办理时限,为参保人员提供快捷、便利的门诊慢特病服务。同一地区有多个统筹区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1.申报受理。门慢认定机构负责门诊慢特病认定申报受理工作。在本机构认定病种范围内对参保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予以及时受理。对申报材料内容不全的,门慢认定机构即时告知参保人员补充。2.认定标准。门慢认定机构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对参保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认定。3.信息上传。符合认定标准的,由门慢认定机构填写《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附件1),规定时限内将参保人员姓名、病种、认定时间及认定专家等信息上传至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原则上经办机构复核通过即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对不符合认定标准的,由门慢认定机构对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门慢认定机构应保证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有效。4.材料报送。门慢认定机构于每月规定时限内将认定通过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及登记台账报送统筹区经办机构复核。参保人员提交的门诊慢特病待遇申请资料由门慢认定机构留存备查。第八条参保人员因病情发展、身体情况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新增病种的,应再次进行病种申请。第三章定点管理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属医保部门申请成为门慢认定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科室设置,须有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执业医师,且执业范围与申请的病种相同或相近;(二)具有与门诊慢特病诊疗相关的医疗设备和门诊慢特病诊疗相关的药品储备,能够保障门诊慢特病患者诊疗需求和用药需求;(三)具有与门诊慢特病管理相配套的信息网络设备,能够及时监控、统计、上报信息;(四)严格执行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建立健全身份识别、就医管理、购药管理、费用结算、费用监控、违规处理等规章制度;(五)熟悉门诊慢特病相关政策;(六)近一年内,未被医保部门暂停或中止定点医疗机构(含内设科室)医保服务协议;(七)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认定专家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具有所认定门诊慢特病病种相关专业的副高及以上职称(第一注册地在本医疗机构);(二)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认定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承担相应门诊慢特病的认定:(一)未严格遵守临床诊疗指南、用药管理政策和规范,未按规定核验医保凭证、开具处方,经调查核实属实的;(二)经核实认定专家未按标准认定,自然年度内累计达到五次的;(三)在提供门诊慢特病医药服务过程中被举报、投诉,经调查核实且无正当理由的;(四)因无故拒绝、推诿参保人员,造成举报投诉及信访事件受到医保部门处理的;(五)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定点门慢认定机构医保服务协议的;(六)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规定的其他应退出不得承担门诊慢特病认定的情形。第十二条统筹区医保部门按规定开通本地门诊慢特病定点医药机构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第四章费用结算第十三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坚持因病施治的原则,根据参保人员的门诊慢特病病种,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妥善保存处方、诊疗单据等资料。第十四条定点医药机构应严格遵守处方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门诊慢特病特点,病情稳定的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严禁超剂量、超范围、超说明书开药。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应充分配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优先使用国家医保目录内药品、集采中选药品、协议期内谈判药品等疗效确切、价格适宜的药品。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第十六条参保人员已办理门诊慢特病的,优先按门诊慢特病政策予以保障,超出门诊慢特病限额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按普通门诊保障政策予以保障。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保障待遇。第十七条门诊慢特病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执行参保地的医疗保障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参保人门诊慢特病异地就医时应提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因故未在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的门诊慢特病合规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核实相关情况后,应协助参保人员办理费用补录和结算;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人员也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手工(零星)报销。第五章复核管理第十八条认定专家未按照标准认定或上传门诊慢特病病种信息错误的,终止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医保经办机构核实后该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就诊发生的医保各项基金支出费用由门慢认定机构承担,并负责向参保人员做好解释工作。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认定专家库成员对已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的参保人员进行交叉互审,互审存在争议的,组织临床专家进行论证;不通过的,终止门诊慢特病待遇,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追回门诊慢特病就诊发生的医保基金支出费用。第十九条对提供外院申请资料的参保人员,由参保人员与门慢认定机构签署个人承诺书(附件2),承诺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经查实因患者或门慢认定机构出具虚假资料的,由违规主体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条门诊慢特病认定工作纳入医疗机构年底绩效评价,对不认真校验参保人员身份、伪造病历及检验检查报告、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暂停该医疗机构所有门诊慢特病认定资格,并向社会通报,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程由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附件:1.自治区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申请表(样表)      2.个人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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