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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协议内容及生效
1.1 本用户协议是用户与“动脉网”之间就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即包括本用户协议所有正文及“动脉网”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用户在“动脉网”注册前,必须事先认真阅读本用户协议,特别是本协议中关于限制、减轻或者免除“动脉网”责任的全部协议内容以及含有限制用户权利的协议内容。
1.2 如果用户同意本用户协议,或者存在包括下载、注册和使用及连接“动脉网”服务的行为,将被视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接受“动脉网”对用户协议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不同意本用户协议,用户不得使用或应主动停止使用“动脉网”提供的服务。
1.3 用户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是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合法主体。若用户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或是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其他主体的,您应在监护人监护下或是得到有权主体授权后使用“动脉网”。
第2条 用户信息
2.1 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所属行业、所在公司,现任职位、常驻城市、本人照片、身份证号、微信支付账号、电子邮箱、个人简介等。
2.2 非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在“动脉网”上,包括阅读、评价、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在内的全部记录信息。除本条第1款所列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所有信息,均为非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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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用户应维护个人“动脉网”帐户和密码安全,并对此帐户在“动脉网”的所有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得将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当遇到账户或者密码未获授权使用,或者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时,用户有责任及时有效地通知到“动脉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6 用户信息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向“动脉网”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删除等处理;“动脉网”不承担主动删除、销毁用户信息的责任。
2.7 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以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将被视为“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商业用途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动脉网”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
第3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及终止
3.1 “动脉网”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有时还会适用一些附加条款或产品要求(包括行业要求)。附加条款将会与相关服务一同提供,并且在用户使用这些服务后,成为您与我们所达成的条款的一部分。
3.2 “动脉网”始终在不断更改和改进服务。一旦条款及服务内容产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我们对条款内容所做的修改,用户可以主动、随时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尽管我们对此表示非常遗憾。
3.3 “动脉网”也可能随时停止向您提供服务,或随时对我们的服务增加或设置新的限制。
3.4 “动脉网”认为用户拥有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并保留对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停止某项服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动脉网”会向用户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并让用户有机会将信息从服务中汇出。
3.5 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动脉网”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我们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4条 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4.1 在未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动脉网”认为用户已违反本条款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等) 终止对用户的服务。同时“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服务终止后,“动脉网”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用户资料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4.2 如存在下列情况,“动脉网”可以通过注销用户的方式终止服务: 在用户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时,“动脉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被“动脉网”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动脉网”用户的,“动脉网”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一旦“动脉网”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动脉网”有权随时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出现作弊行为,网站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甚至注销用户; 其它“动脉网”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第三方,但基于交易纠纷、技术原因等因素,“动脉网”保有复制、审查服务过程中录音内容的权利。
第5条 用户言行
5.1 用户同意在使用“动脉网”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遵守“动脉网”的所有用户协议、通知、协议等文件; 3) 不得为违法、犯罪等目的使用“动脉网”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 4) 不得在“动脉网”上传输及发布以下内容: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及法律法规实施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违背社会风俗和社会道德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 不得使用任何侮辱或毁谤他人,性骚扰,或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内容; 6) 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7) 不得利用本站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8) 不得侵入本站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传播病毒、特洛伊木马、定时炸弹等可能对“动脉网”造成伤害或影响其正常运转的恶意病毒或程序; 9) 不得在“动脉网”平台从事非经“动脉网”同意的所有牟利性经营活动; 10) 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特别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合法权利。
5.2 若用户有发布违法信息、严重违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动脉网”保有删除各类不符合法律政策或者不真实信息内容而无须通知用户的权利。若用户未遵守以上约定,“动脉网”有权立即终止对用户提供服务,采取暂停或者关闭用户账户等措施。用户须对自己的言论和行为负法律责任。
第6条 知识产权协议
6.1 对于用户通过“动脉网”发布的任何公开信息,用户同意“动脉网”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的权利。
6.2 除法律规定外,未经“动脉网”书面等任何形式明确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地全部或部分复制、转载、引用、链接、抓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动脉网”的信息内容,否则,“动脉网”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6.3 用户在“动脉网”所发布的内容,必须保证已经拥有必要权利或授权以进行该内容的提供、发布、提交等行为。
6.4 本用户协议已经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著作财产权等权利转让书面协议,其效力及于用户在“动脉网”上发布的任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内容。
第7条 隐私声明
“动脉网”非常重视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动脉网”在必要时候需要某些信息才能为您提供所请求的服务,本隐私声明针对这些情况下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情况。作为“动脉网”用户,如果同意接受“动脉网”用户协议及隐私声明,表明您授权“动脉网”对任何您所提供的、或者“动脉网”所收集到的信息有权进行处理、传播、使用。 本隐私声明适用于“动脉网”的所有服务,随着服务的变化,“动脉网”有权对隐私条款不时进行修改更新,且不再另行通知。更新后的隐私声明一旦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隐私声明,您在访问和使用“动脉网”时,即表示您已同意遵守并接受最新的隐私政策。建议您及时关注隐私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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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条 免责说明
8.1 就下列相关事宜的发生,“动脉网”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如有用户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用户协议,“动脉网”有权停止向用户提供任务而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如导致“动脉网”遭受任何损害或者遭受任何来自第三方的纠纷、诉讼、索赔要求等,用户须向“动脉网”赔偿相应的损失,用户需对其违反用户协议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2)由于您将用户密码告知他人或与他人共享注册帐户,由此导致的任何个人信息的泄露,或其他非因“动脉网”原因导致的个人信息的泄露; 3)根据法律规定或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提供您的个人信息; 4)任何通过黑客攻击、电脑病毒侵入等非法截取、访问等方式从我们网站上获取的信息; 5)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任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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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适用法律框架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9.1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应中国法律。
9.2 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争议,双方应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提起诉讼。
第10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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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用户协议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客服(微信同号):13627682184
发文字号 沪卫基层〔2025〕4号 发文时间 2025年03月20 涉及领域
有效地区 全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发文机关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家庭病床服务工作,结合本市家庭病床服务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家庭病床服务是指对需要连续治疗,但因本人生活不能自理或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需依靠医护人员上门服务的患者,以居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主设立病床,由指定医护人员定期查床、治疗、护理,并在特定病历上记录服务过程的一种卫生服务形式。家庭病床服务对象是居住在本市辖区内提出建床需求,并由医师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通过的符合家庭病床收治范围的患者。第三条 医疗机构在本市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适用本工作规范。 第二章 服务要求第四条 家庭病床服务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规范安全的原则。家庭病床服务应当严格遵守卫生健康部门有关中西医诊疗规范、护理规范、康复规范、居家护理规范、病历书写规范等医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二)适宜连续的原则。医师对有需求的患者上门进行评估后,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对符合标准的患者建立家庭病床,提供适宜的家庭病床服务项目。同时,家庭病床服务还与医疗机构内疾病诊治、康复随访、综合护理等服务形式衔接,为居民提供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三)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在执业许可登记所在区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并以所在社区为主要服务范围。第五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应当是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适合在居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为主的条件下进行检查、治疗和护理的患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列为家庭病床的服务对象:(一)诊断明确,需连续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因行动不便,到医疗机构就诊确有困难,经医师评估并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病情稳定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二)经住院治疗病情已趋稳定,出院后仍需继续观察和治疗,经医师评估并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三)其他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非危、重症患者,需连续观察和治疗,经医师评估并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四)处于疾病终末期需姑息治疗或安宁疗护,经医师评估并经所在医疗机构审核确认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第六条 家庭病床服务对象的居所应当同时符合护理环境要求,其居住房间应安静明亮,通风良好,环境清洁。需进行注射(输液)、换药、拆线等治疗的,其所处的环境应具备相应卫生条件。第七条 从事家庭病床服务的医师、护士、康复等人员,应具有相关的注册执业资质,并具有 2 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工作。第八条 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当配置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的器材,其中出诊包包括但不限于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表、手电筒、压舌板、注射换药器材及与所开展服务项目相关的器材,以及必要的通讯设备。鼓励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配置智慧医疗系统、物联网设备、远程互联网服务设备等。各种器材和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及医疗器械相关要求,保证处于良好状态。第三章  服务内容第九条 家庭病床服务应当以安全有效为准,医疗安全能得到保障,治疗效果较确切,消毒隔离能达到要求,医疗器械能在居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根据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服务(详见附件1):(一)诊疗服务。家庭病床巡诊、上门服务、出诊、配药等;(二)检查检验。心电图、血压检测、血液化验、尿液化验、粪便化验、鼻咽拭子检测等;(三)护理服务。基础护理、专科护理等;(四)治疗服务。吸氧、雾化吸入、换药、冷热湿敷、导尿等;(五)中医治疗。中药饮片和针刺、灸法等中医非药物疗法;(六)康复治疗。康复评定、物理因子疗法、运动疗法(PT)、作业疗法(OT)、言语疗法(ST)等;(七)安宁疗护。评估服务、疼痛和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社会支持和哀伤辅导等;(八)药学服务。用药指导、药物咨询等居家药学服务等;(九)咨询指导。建床指导、预约转诊、健康管理、康复指导、中医指导、护理指导、营养指导、病情指导等。 第四章 服务管理第十条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市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家庭病床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本市成立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统一的质控管理和评价。市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中心建立家庭病床服务质量控制组织机构,制定质量控制管理制度,编制家庭病床服务业务指南,组织区级专业质控组对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质控和评价。第十二条 家庭病床服务的建床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患者(或家属)提出建床申请。医疗机构根据服务对象和护理环境评估是否建床。确定予以建床的,应指定医师和护士;(二)医师、护士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建床手续、服务内容、患者及家属责任、查床及诊疗基本方案、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等注意事项,给予《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见附件2)。责任医师或护士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建床手续,签订《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见附件3);(三)医师首次访视应详细询问建床患者病情,进行生命体征和其他检查,并作诊断,对建床患者制订治疗计划;(四)医师应完整填写相关信息,规范书写家庭病床病历(见附件4);(五)注册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建立的家庭病床,应积极应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其病史应反映中医诊疗基本情况。第十三条 家庭病床服务的查床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医师应根据病情制定查床计划,一般每周查床1次;病情较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两周查床1次;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可增加查床次数;必要时请上级医师查床;(二)定期查床时应作必要的体检和适宜的辅助检查,并作出诊断和处理。向患者或家属交待注意事项,进行健康指导;(三)对新建床患者,上级医师应在3 天内完成二级查床,并在病情变化或诊疗改变时进行二级查床;上级医师应对诊断、治疗方案和医疗文书书写质量提出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家庭病床服务的护理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护士根据医嘱执行相应治疗计划;(二)护士执行医嘱时,应严格遵守各项护理常规和操作规范,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严格遵循无菌操作原则,避免交叉感染和差错发生;(三)护士应指导家属进行相关生活护理和心理护理,如防褥疮、翻身和口腔护理等。第十五条 家庭病床服务的撤床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床:1.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需定期转床者;2.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本医疗机构病房或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4.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5.患者死亡。医师应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单,指导患者(或家属)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并书写《家庭病床撤床记录》(见附件5)。(二)建床患者(或家属)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医师应当在24小时内完成撤床病程记录,并将该情况记录在《家庭病床撤床记录》中,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后办理撤床手续。(三)撤床后,家庭病床病历由医疗机构按住院病历存档要求进行保管。第十六条 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原则上不开展静脉输液等医疗风险较大的项目。确需在居家、居住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静脉输液、静脉注射、较为复杂的换药、拆线、男性导尿、胃管等医疗风险较大的项目,应由上级医师严格评估家中操作安全性,并充分告知患者(或家属)有关医疗风险。在患者(或家属)签订知情同意书后,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观察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相应治疗;(二)以下药物的注射剂型不得在家庭病床使用:抗菌药物、化疗药物、生物制品、升压药物、降压药物、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易制毒药物、毒性药物、其他临床上易引起不良反应的药物及外机构配置的药物;(三)家庭病床静脉输液应注意以下事项:1.对首次使用的药物,应在开始输液后至少观察患者15 分钟,并向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讲解注意事项;2.应告知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一旦发生输液反应或其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输液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送医救治,并与家庭病床医师和输液护士取得联系,由其及时指导处理;3.原则上每次输液量以1瓶为限;4.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在医护人员开展服务时应由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家属或看护人员陪同在场;5.医护人员发现建床患者病情加重,应告知患者(或家属)及时转院;如拒绝转院,医师应在病历上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家属发现建床患者病情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家庭病床医师或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救治;如有加重的紧急情况,应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救治,并通知家庭病床医师;6.家庭病床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应由医护人员统一回收,并带回医疗机构,按本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相关规定处置。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应当留存全部流程的书面文字记录,鼓励同步到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的家庭病床服务管理,明确家庭病床服务管理部门,制定家庭病床服务制度。第十八条 本市建立家庭病床服务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管理平台对接,实现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开展家庭病床服务的医疗机构应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第十九条 本市医疗机构开展家庭病床服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附件:1.上海市家庭病床服务项目清单2.家庭病床建床告知书3.家庭病床服务协议书4.“家庭病床病历”书写规范5.“家庭病床病历”部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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