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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用户协议是用户与“动脉网”之间就相关事宜所订立的契约,即包括本用户协议所有正文及“动脉网”已经发布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用户在“动脉网”注册前,必须事先认真阅读本用户协议,特别是本协议中关于限制、减轻或者免除“动脉网”责任的全部协议内容以及含有限制用户权利的协议内容。
1.2 如果用户同意本用户协议,或者存在包括下载、注册和使用及连接“动脉网”服务的行为,将被视为完全接受并同意遵守本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包括接受“动脉网”对用户协议随时所做的任何修改,本协议即构成对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不同意本用户协议,用户不得使用或应主动停止使用“动脉网”提供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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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用户信息
2.1 用户个人信息。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真实姓名、手机号码、微信号、所属行业、所在公司,现任职位、常驻城市、本人照片、身份证号、微信支付账号、电子邮箱、个人简介等。
2.2 非用户个人信息。用户在“动脉网”上,包括阅读、评价、操作状态、使用记录、使用习惯等在内的全部记录信息。除本条第1款所列用户个人信息范围外的所有信息,均为非用户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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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用户应维护个人“动脉网”帐户和密码安全,并对此帐户在“动脉网”的所有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得将帐户借给他人使用,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与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当遇到账户或者密码未获授权使用,或者发生任何安全问题时,用户有责任及时有效地通知到“动脉网”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2.6 用户信息使用,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任何不妥或者不满意之处,有权向“动脉网”提出申请,要求进行相关信息删除等处理;“动脉网”不承担主动删除、销毁用户信息的责任。
2.7 为向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合理范围内使用用户个人信息、非用户个人信息以及第三方平台记录信息。用户一旦注册、登录、使用“动脉网”服务,将被视为“动脉网”已包括但不限于收集、统计、分析、商业用途等方式使用用户信息。“动脉网”对用户信息的使用无需其他意思表示,无需向用户支付任何费用。
第3条 服务条款的修改及终止
3.1 “动脉网”的服务范围非常广泛,因此有时还会适用一些附加条款或产品要求(包括行业要求)。附加条款将会与相关服务一同提供,并且在用户使用这些服务后,成为您与我们所达成的条款的一部分。
3.2 “动脉网”始终在不断更改和改进服务。一旦条款及服务内容产生变动,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我们对条款内容所做的修改,用户可以主动、随时停止使用我们的服务,尽管我们对此表示非常遗憾。
3.3 “动脉网”也可能随时停止向您提供服务,或随时对我们的服务增加或设置新的限制。
3.4 “动脉网”认为用户拥有自己数据的所有权并保留对此类数据的访问权限,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我们停止某项服务,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动脉网”会向用户发出合理的提前通知,并让用户有机会将信息从服务中汇出。
3.5 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动脉网”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我们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我们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第4条 服务的中断和终止
4.1 在未向用户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情况下,“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以任何理由 (包括但不限于“动脉网”认为用户已违反本条款的字面意义和精神等) 终止对用户的服务。同时“动脉网”可自行全权决定,在发出通知或不发出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停止提供全部或部分服务。服务终止后,“动脉网”没有义务为用户保留原用户资料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信息,或转发任何未曾阅读或发送的信息给用户或第三方。
4.2 如存在下列情况,“动脉网”可以通过注销用户的方式终止服务: 在用户违反本条款相关规定时,“动脉网”有权终止向该用户提供服务。“动脉网”将在中断服务时通知用户。但如该用户在被“动脉网”终止提供服务后,再一次直接或间接或以他人名义注册为“动脉网”用户的,“动脉网”有权再次单方面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一旦“动脉网”发现用户注册资料中主要内容是虚假的,“动脉网”有权随时终止为该用户提供服务; 用户出现作弊行为,网站可根据情况作出处理,甚至注销用户; 其它“动脉网”认为需终止服务的情况。第三方,但基于交易纠纷、技术原因等因素,“动脉网”保有复制、审查服务过程中录音内容的权利。
第5条 用户言行
5.1 用户同意在使用“动脉网”服务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则: 1)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 2) 遵守“动脉网”的所有用户协议、通知、协议等文件; 3) 不得为违法、犯罪等目的使用“动脉网”网站及其移动客户端; 4) 不得在“动脉网”上传输及发布以下内容: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及法律法规实施的言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违背社会风俗和社会道德的言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5) 不得使用任何侮辱或毁谤他人,性骚扰,或对未成年人有不良影响的内容; 6) 不得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行为; 7) 不得利用本站从事洗钱、窃取商业秘密、窃取其他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 8) 不得侵入本站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传播病毒、特洛伊木马、定时炸弹等可能对“动脉网”造成伤害或影响其正常运转的恶意病毒或程序; 9) 不得在“动脉网”平台从事非经“动脉网”同意的所有牟利性经营活动; 10) 不得侵犯第三方权利,特别是他人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或者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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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知识产权协议
6.1 对于用户通过“动脉网”发布的任何公开信息,用户同意“动脉网”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将此等内容编入当前已知的或以后开发的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媒体或技术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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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脉网”非常重视对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动脉网”在必要时候需要某些信息才能为您提供所请求的服务,本隐私声明针对这些情况下的数据收集和使用情况。作为“动脉网”用户,如果同意接受“动脉网”用户协议及隐私声明,表明您授权“动脉网”对任何您所提供的、或者“动脉网”所收集到的信息有权进行处理、传播、使用。 本隐私声明适用于“动脉网”的所有服务,随着服务的变化,“动脉网”有权对隐私条款不时进行修改更新,且不再另行通知。更新后的隐私声明一旦公布即有效代替原来的隐私声明,您在访问和使用“动脉网”时,即表示您已同意遵守并接受最新的隐私政策。建议您及时关注隐私条款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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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条 适用法律框架以及纠纷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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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24〕14号 发文时间 2024年12月23 涉及领域
有效地区 全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发文机关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控体系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46号)要求,推动全省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和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整体提升卫生健康水平攻坚行动,系统重塑疾控体系,全面提升疾控专业能力,强化疾控事业发展支撑,加快推动全省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到2027年,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持续强化,疾控工作机制保障得到加强、资源配置得以优化、设施覆盖更加全面。到2030年,完善多部门、跨地区、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建成以疾控机构和各类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骨干、医疗机构为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网底,军民融合、防治结合、全社会协同的疾控体系,健全完善集中统一高效的传染病疫情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体系,形成体制健全、机制顺畅、权责清晰、功能完善、运行高效、协同联动、保障有力的工作格局。二、系统重塑疾控体系(一)推进疾控机构改革。做好市县两级疾控机构重组,优化完善疾控机构职能设置,稳妥有效推进与卫生监督机构整合,强化疫情防控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能,确保疾控和卫生监督工作全覆盖、无死角。(二)强化疾控机构核心职能。加强各级疾控机构监测预警、检验检测、风险评估、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职能职责。规范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技术服务。加强省级疾控机构应用性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统筹管理、数据分析利用、对外合作交流等职能职责。(三)健全完善疾控联动机制。完善传染病防治和应急指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运行体系,落实疾控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强化上级疾控机构对下级疾控机构的业务领导和工作协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四)推动医防协同、医防融合。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将医疗机构疾控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医院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加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公共卫生或预防保健科室规范化建设,明确医疗机构公共卫生人员岗位职责和配备要求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推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占专业技术人员总数比例达到25%。探索推进公共卫生联合体建设,促进医疗机构与疾控机构人才流动、深度融合。鼓励疾控机构独立开设或与其他公立医疗机构联合建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五)夯实疾控工作基层基础。推动学校、托幼机构及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等设立卫生室(医务室、保健室、保健观察室),配备专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保健员。加强监管场所医疗工作力量,属地疾控部门指导监管场所做好疾控工作。完善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运行机制,将疾控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加强网格化管理。三、全面提升疾控专业能力(六)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健全疾控部门牵头,跨部门、跨区域、军地互通、多点触发、反应快速、权威高效的传染病监测预警体系和机制,加快实现卫生健康、疾控、中医药、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林业、药监、海关、气象等部门联动监测和信息共享。(七)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加快实验室标准化建设,根据功能定位合理设置独立运行的病原微生物、卫生微生物、理化检验、放射检验、病媒生物等实验室,配足相关技术人员。建立健全包括疾控机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海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检验检测机构在内的公共卫生实验室网络。实施疾控实验室等级评审,加快推动区域重点实验室建设;各级疾控机构实验室检验检测能力在2030年底前达到国家要求。(八)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完善政府统筹的分级分类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体系,健全物资保障制度及储备机制。加快建设国家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贵州),规范建设管理市县两级传染病应急分队。统筹卫生健康等资金资源落实疾控设备、场地、培训等保障措施。构建省级统筹指挥、市级调度管理、县级现场处置、跨区域协作的重大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格局。(九)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加快建设我省国家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国家中医疫病防治基地,依托市级传染病医院或市级综合医院传染病区升级改造9个重大传染病防治基地,在全省其他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建立传染病区,并配备成建制、专业化医护团队,构建“2+9+N”传染病救治网络。重大疫情发生时,由省级卫生健康部门统筹调度救治资源,分级、分层、分流收治传染病患者。(十)提升重点传染病防控能力。持续加强重点传染病防控,深入实施艾滋病综合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推进艾滋病“一站式”诊断治疗,实行结核病患者全程管理服务,实现患者诊疗在医疗机构和社区之间无缝衔接。加快实现全面消除麻风危害目标。加强接种单位规范化建设,持续实行免疫规划综合评审制度,加快推广应用电子预防接种证。省级疾控部门依托疾控机构或医疗机构建设省级艾滋病、结核病等传染病诊疗质控中心。(十一)提升公共卫生干预能力。坚持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完善环境健康综合监测网络体系,健全健康影响评估评价制度,依法落实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调查评价制度。巩固地方病和寄生虫病防治成果。推动教育、疾控、卫生健康等部门联动做好近视、肥胖、脊柱弯曲异常、龋齿等学生常见病防治和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工程类专业技术人才建设。加强重点慢性病早期筛查干预和分类管理。(十二)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强化省级疾控部门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加强公共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依法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市县两级疾控部门负责疾控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卫生监督执法资源配置和规范化建设,按规定配备执法车辆、取证工具、执法装备等,加强依法履职所需的业务用房等保障。加强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省级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管平台。推行疾控监督员制度。(十三)提升宣传教育能力。建立平急结合的疾控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健康知识普及、社会宣传动员统筹推进机制。强化疾控、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医药、海关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各级各类媒体的密切协作,广泛开展科普宣传,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持续提升传染病防治素养。四、强化疾控事业发展支撑(十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功能定位、服务人口、疾控事业规划等合理确定各级疾控机构建设规模,保障疫苗储运、检验检测、生物安全、教学培训等业务需要,推动房屋建筑、设备设施、功能布局等在2030年底前达标。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建设。探索省域公共卫生中心建设,发挥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十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规定核定疾控机构人员编制并足额配备。扩大疾控机构用人自主权。省级疾控机构分领域设置首席专家岗位,市级疾控机构设置公共卫生首席专家岗位,并实行动态管理。优化各级疾控机构岗位结构,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疾控机构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工程等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允许符合条件的已取得非卫生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转评卫生系列职称。支持建设疾控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实施高水平公共卫生人才培养支持计划,开展公共卫生医师规范化培训。(十六)强化科研攻关。以省预防医学科学院和传染病医疗机构为骨干,打造一批科技创新平台。推动疾控机构与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等共享科技平台和资源,大力促进疾控科研与转化应用,提升传染病救治和公共卫生科研攻关能力。推进建设一批在国内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公共卫生重点学科。在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等申报遴选中,加大对疾控领域指导支持力度。(十七)健全人员激励机制。建立完善符合疾控体系人才队伍特点的薪酬保障和激励制度。落实现行财政保障政策。按照“两个允许”要求,科学合理核增省、市、县级疾控机构绩效工资总量,逐步缩小疾控机构与同级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差距。疾控机构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进一步完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对按规定程序确定为高层次人才的可探索实行年薪制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等灵活薪酬分配方式,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薪酬水平,所需绩效工资总量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中单列,并相应增加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省市两级疾控机构和省级区域公共卫生中心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间接经费以及横向课题经费,按照科研经费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其中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横向课题,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可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科研人员按规定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落实卫生防疫津贴、乡镇工作补贴等政策,按规定给予相应保障。医疗机构公共卫生相关科室人员收入不低于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十八)落实投入保障。加大政府统筹力度,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重点保障疾控机构所需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监督等发展支出,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高层次人才及紧缺人才引进、科研激励等经费按预算管理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安排。落实对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财政投入政策,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专业医疗机构重点保障和倾斜支持。卫生健康、疾控、医保部门每两年协商确定全省纳入豁免费用的重大传染病群体和特定疾病病种。加强对疾控项目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常态化监管。(十九)强化信息化支撑。加强疾控信息化治理和系统集成,强化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加快建设省统筹区域传染病监测预警与应急指挥平台,推动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与传染病监测系统数据自动交换,提升智慧化多点触发和及时预警能力。五、加强组织实施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疾控事业改革发展各方面和全过程,把推动疾控事业高质量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纳入政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对疾控事业改革发展的主体责任,及时研究解决疾控领域存在的困难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疾病防治和保障职责,对失职渎职的严肃问责。由省卫生健康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方面贯彻落实本文件情况开展常态化调度,确保落地见效。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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