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商务部、科技部发布2026年第48号公告,拟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生物医药领域新增5项,3项禁止出口、2项限制出口,CGT、siRNA、病原微生物,几个词被单独标出来。
在同一时间,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也就修订《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答记者问做解读。商务部把列管范围说成“精准有限”,还专门补了一句:利用相关技术制造的产品,不在管理范围之内。这话翻译过来就一句,药还是可以卖的。
“CGT和siRNA的工艺平台,防的是底层能力被整体买断;病原微生物改造和定向传代增益技术,防的是危险能力外溢。前者是产业竞争力,后者是生物安全,两条逻辑并行,不能拿同一把尺子量。”一位行业资深人士向动脉网分析称。
下文分三块。先拆为什么是这三项禁止、两项限制;再把三档管制放进License-out、NewCo、并购、CDMO、API制剂五种交易结构里各过一遍;最后落到合同、登记和流程上,红线到底画在哪个条款、哪个时点。
01.
禁的是母鸡,不是鸡蛋
理解这次列管,第一个要分清的是“平台”和“管线”。征求意见稿写得很具体,“技术工艺平台”指的是通过长期研发积累形成的、可复用、能够支持开发多款药物的成套底层共性技术。用于单一药物品种的开发技术工艺,不在这个范围里。对此,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成曜律师也指出,要判断CGT和siRNA相关技术是否属于技术工艺平台,从而落入拟禁止出口范围,关键在于识别它是否属于能够跨多款药物复用的底层共性技术,而非仅服务于某一具体药物的专属技术。
另外,征求意见稿也写明了,特定药物品种在研发、试验、生产、质量控制、上市及合规等环节所必需的相关技术工艺,也不属于禁止出口的管理范围。
这意味着,一款进了临床的CAR-T产品,它自己的生产工艺、质控方法、放行标准,在对外BD里仍然可以正常交付。被锁住的是那套能反复造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款CGT药的底层能力。禁的是能不断下蛋的母鸡,不是已经下出来的蛋。
CGT被单独拎出来,是因为中国在这块长出的平台能力,已经到了被MNC等买家认为“值得”的地步。慢病毒载体、AAV载体、LNP递送系统,加上围绕细胞扩增、纯化、质控和放大攒出来的工艺体系,正在成为国内CGT企业真正的壁垒。
所以,按照商务部此次修订稿的逻辑,单个产品可以授权,但载体骨架的工程化设计逻辑、递送系统的核心参数、注册级制造的放大路径,一旦整体转给境外主体,等于把后续多条管线的母机一起交了出去。禁止的是这台母机的所有权转移,不是禁止拿这台母机去接海外订单、做海外授权。
siRNA的逻辑差不多,但更隐蔽,而且是被“双点名”的赛道。平台落入禁止类,全新靶点落入限制类,密度最高。小核酸的壁垒从来不在序列本身,在化学修饰模板、GalNAc或LNP递送、寡核苷酸合成纯化,还有体内稳定性和脱靶控制那一整套东西。国内已经有经过临床验证的自主GalNAc平台。这类平台的价值不在某一个靶点,在于“换一个序列,还能用同一套递送和修饰体系把药做出来”。这种可复用能力要是被境外整体收走,中国在小核酸领域的纵深就被削掉一层。但具体管线授权,包括已经发生的GSK、诺和那几笔,该跑还在跑。卖的是果子,不是树。
第3项被禁止出口的技术是病原微生物人工基因改造与定向传代增益技术,周成曜律师向动脉网指出,与CGT和siRNA技术工艺平台不同的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对不属于管控范围的情形作排除规定,也没有对禁止出口行为规定例外情形,仅通过三个控制特征正面界定了对这项技术的管控范围。
在商务部新闻发言人答记者问里也特意提到,病原微生物技术等直接关系人类健康和国家生物安全,将其纳入《目录》实施禁止出口,是维护国家安全、构筑生物安全屏障的制度安排,也是保护全人类健康的客观需要。
限制出口的两项,CGT和siRNA的全新靶点发现和验证技术,被放在黄档,用意值得细看。“全新靶点”被限定为全球范围内没被专利、论文、数据库、学术会议公开披露过的药物作用点位,门槛高得离谱,主流BD里很少有人碰。而且对比5月网传版本,这一项已经从禁止降到了限制,对外授权走自动许可,通道是通的。
通用豁免也得记一笔。进了公共领域的技术不管,抗体和小分子靶向药压根没被新增进去。这轮生物医药5项,打的是精准靶向,不是地毯式轰炸。
再看一组数。2026年中国创新药出海交易金额已经接近2025年全年的73%,全年有望新高。在这样一个体量的通道面前,政策如果真想堵死,不会同时把License-out和CXO服务明确排除在管理范围之外。三项禁止出口技术的共同特征,不是它们值钱,是它们一旦所有权转移,流失的不是一笔交易,是一整条后续产出能力。
02.
五种交易结构,一条一条过
先把总纲立住。禁止出口管的是所有权和控制权,CGT/siRNA平台不能卖给境外,不能让境外主体实质控制承载平台的境内主体,病原微生物增益技术不能出去。限制出口管的是“可以出,但要过程序”。自由出口管的是绝大多数不在两目录里的技术,按正常商业规则走。三档的分界线,不画在交易名称上,画在交付内容是否构成“可复用平台的所有权转移”上。
周成曜律师向动脉网分析称,若CGT和siRNA技术工艺平台相关交易采取对外授权许可、共同开发/联合研发,或利用相关技术提供研发、生产服务模式,且未发生平台技术所有权转移,原则上不落入监管禁止的管控范围。
天风医药团队直言,创新药BD授权合作不受影响。保留专利所有权和平台所有权,把特定区域、特定适应症的权利授出去,收首付收里程碑收分成,这套逻辑没变。
但周成曜律师也提醒:“不能仅依据整体交易模式简单判断,还应结合审查技术选择权、改进成果归属等特殊条款,确认相关安排是否可能实质导致平台技术所有权的转移。”换句话说,合同里如果写的是“境外方获得平台永久使用权、改造权和再转让权”,或者把载体骨架、递送参数、规模化工艺包整体打包交付,标题叫许可协议也没用,实质就是所有权转移。
NewCo的问题不在结构本身,在装进去的东西。管线放进去,境外基金进来,境内平台以授权方身份参与,这个形态目前还能走。但如果交易设计的实质是让境外方通过NewCo拿到平台主体的控股权,或者用技术作价入股把平台资产置入境外控股实体,就撞上了“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那条登记情形,还可能在实质审查里被认定为变相的平台出口。NewCo的合规空间一句话能说清:平台留在境内,NewCo拿授权,管线可以合资,根不能跟着股权走。
并购是红线最硬的地方。境外资本收购含CGT或siRNA平台能力的境内公司,哪怕只买部分股权,只要收购后能改董事会多数、能决定核心技术负责人任免、能实质影响平台IP处置,就会被按变相技术出口审视。阿斯利康2023年10亿美金收亘喜那笔,按拟议新规,这类涉及平台控制权整体转移的交易将很难复制。不是说外资并购的门关了,是标的必须做剥离。买方拿资产、拿品种、拿生产线,平台公司留在境内,双方用许可或服务关系合作。
CDMO反而是被政策正面确认的那一类。征求意见稿的表述是,利用相关技术工艺提供外包研发和生产服务等不对外转让所有权的情形,不属于管理范围。海外委托生产、国内CXO出海、跨国药企和中国供应链联合开发,都不受影响。CXO卖的是服务,客户拿走的是数据和结果,不是平台本身。会踩线的只有一种情况,把整套工艺包、设备清单、核心参数打包卖给境外CDMO去建厂。接海外订单和卖图纸,两码事。
API制剂出海,绝大多数时候不触发技术出口管制。出口的是实物,不是平台。真正的风险点在“卖货”和“卖图”混在一起。合同里附工艺包、设备清单、操作参数、现场培训,目的是帮对方复制产能,那就有可能被重新定性为技术出口。个别高敏感API和中间体还可能同时涉及两用物项管制,得做交叉筛查。
五种场景过完,判断标准其实就一条。你交付的是“本产品所需的使用权”,还是“能反复造出更多产品的底层能力”。前者在绿档黄档里跑,后者在红档。交易结构叫License-out也好,叫NewCo也好,叫服务协议也好,实质不随名称变。
03.
合同、登记和流程,红线在哪个时点
第一件要钉死的事,是“所有权转让”和“授权许可”的法律区分。技术出口转让,本质是控制权和处置权的永久让渡;授权许可不改变所有权归属,只授予对方在约定范围内的使用权。法理上很清楚,合同起草时很容易被模糊掉。一份License-out协议,如果在定义条款里把“技术”写成“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全部know-how、载体构建方法、递送系统参数及其后续改进”,在授权条款里写“独占、永久、可再许可”,就算标题叫许可协议,实质上也具备了所有权转让的经济效果。合规的写法反过来,先定义“许可产品”和“许可范围”,再把平台底层技术明确排除在交付标的之外,用“为本产品之目的”作为所有技术资料交付的限制语。
第二件,合理设计交易结构。周成曜律师建议结合监管要求开展尽职调查,对于 CGT、siRNA 相关技术,应区分可复用的底层共性技术与单一药物品种的专属开发工艺;对于病原微生物相关技术,应逐项核对是否具备征求意见稿列明的三个控制特征。在此基础上,交易双方应根据相关技术的管控范围及具体出口方式合理安排交易结构。运营内控层面,也建议企业围绕技术内容和权利安排开展专项排查,以提高后续交易的合规性。
第三件,管制合规条款别写成万能免责,写成“暂停—申报—替代”三步。触发管制了先暂停交付,双方配合去申请许可或登记,实在拿不到就降级,把交付范围缩到本产品必需的资料,或者把相关活动限于境内服务。这条款的价值不在免责,在给交易留一条合规的退路。
第四件,临时登记的时点判断,不能看签约日,要看交付完成日。公告明确,自10月16日起至目录正式修订实施前,出口附件所列技术前应当在商务部系统登记,已经开始但尚未完成的出口也要补登记。合同签了、首付收了、部分资料交了,都不足以证明出口已经完成。需要登记的四类情形得记住:向境外转让技术所有权;境内技术授权境外使用;境内技术的所有权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境外主体;商务部明确要求登记的其他情形。这不是建议动作,是当前唯一已经生效的合规义务。
第五件,对价结构跟交易实质对齐。限制类技术走完程序后,银行办特许权使用费购付汇时要看许可或登记凭证。禁止类技术如果被认定违规转让,合同里写“平台转让费”只会让后续的税务和外汇更麻烦。把费用拆到项目服务费、研发支持费、产品许可费这些跟具体品种和具体服务对应的科目上,不是为了绕,是因为对价跟实质一致才经得起事后看。
最后落到一条记忆法,五句话。License-out:药可以授权出海,平台所有权留境内。NewCo:合资可以做,平台主体不能被境外控股。并购:买资产买品种买生产线可以,买含禁运平台的公司控制权不行。CDMO:用自己的平台接全球订单可以,把工艺包打包卖给境外建厂不行。API制剂:卖产品可以,连图纸一起送走不行。再加一句,现在就去排查出口前登记,别等正式目录落地。
短期合规成本会涨,BD项目要补技术归类审查,合同要加管制条款,NewCo架构要重看控制权。中期交易结构会分化,单品授权继续活跃,平台打包出售减少。长期看,政策卡的是平台所有权外流,不是出海金额。通道没关,只是门框上多了几道线。
果子可以卖到全世界,根留在这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