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完成了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的修订。
作为我国科技领域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科技进步法对促进科技事业长足进步、推动科技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发挥了重要作用。据悉,该法于1993年正式颁布施行,曾于2007年进行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为第二次,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将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时隔14年之久修订的科技进步法究竟传递出哪些新动向?又将如何推动我国医疗创新事业发展?为解开这些问题的答案,动脉橙果局对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进行了深度分析。
在人才上下“笨功夫”
人才的短缺一直是制约我国创新事业的关键性因素,尤其是在医疗健康等高精尖技术领域,其稀缺性表现的更为明显。
因此在诸多与科研创新相关的政策之中,都将培养创新型人才作为重中之重。此次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也不例外,除了单独设立“科学技术人员”这一核心章节之外,在其他层面也都明确表示要在培养科技型人才上重点发力。
其发力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激励上,主要通过设立科技基金对科研人员进行直接奖励。例如在第十八条中,指出“国家建立和完善科学技术奖励制度,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等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二是在培养上,主要聚焦于除科研人员之外,创新生态链的其他关键性人才。一方面是基础研究人才,在第二十三条中,指出“国家加大基础研究人才培养力度,强化对基础研究人才的稳定支持,提高基础研究人才队伍质量和水平。”
另一方面是技术转移人才,在第三十条中,指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应当积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度。”
三是在赋能上,一方面是让科研人员在专利上有更多主动权,另一方面是鼓励其在专利上盈利。在第三十三条中,指出“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除了“给权”,还有“给钱”。在第三十二条中,指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损害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承担者可以依法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联合他人共同实施转化、许可他人使用或者作价投资等。”
除此之外,为挖掘更多创新力,在此次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首次对“少数群体”敞开了创新的大门。在第六十六条中,指出“青年科学技术人员、少数民族科学技术人员、女性科学技术人员等在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参与科学技术评价、承担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接受继续教育等方面享有平等权利。鼓励老年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积极作用。”
让更多元素融入创新生态链
科研看似“孤独”,但实质上它非常讲究团队协作,需要创新生态链的每一环都能深度参与。
这主要是与科研的特性相关。一方面是技术的交叉融合性,当前,国内医疗行业蓬勃发展,正处于数字化、自动化、智能化交叉融合、快速演变的过渡阶段。因此在创新上,需要不断融入其他领域的新型技术,在行业变化之中找到与自身相结合的“发力点”,真正在研究上实现跨越式发展。
另一方面是科研事业的“分工合作”。科研成果转化大致分为提出原始概念、出现初级成果、拥有成熟技术、实现初级产品、达到市场化产品五个阶段,每一个阶段所作的“工作”不同,因此需要不同的人或机构来完成。
在此次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在这一层面上更是做了精细化的部署。
首先在职能划分上。以企业为例,在第三十九条中,指出“国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企业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紧密合作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扶持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支持企业牵头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其次在协同合作上。在第六条中,指出“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学科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在第三十一条中,指出“国家鼓励企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优势互补、分工明确、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按照市场机制联合组建研究开发平台、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等,协同推进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
最后在其他核心要素环节的配置上。以金融机构为例,在第九十二条中,指出“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资等方面支持科学技术应用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开发保险品种,促进新技术应用。”
当前,我国正掀起医疗创新的热潮,因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元素”参与其中。但这并不是简单的依靠“人多力量大”,如何“摆正”自己的位置,正确认识到自身在创新生态链的重要性,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是当前我国医疗创新事业需要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也是各元素需要重点突破的核心环节。
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创新
在创新这条路上,我们正在国内看到一些积极的信号。
以专利数量为例。根据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最新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在2020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共申请了68720项国际专利,连续第二年称冠全球,数字较2019年增长了16.1%。
但不得不正视的是,相比于欧美发达国家科技成果40%左右的转化率,我国在这一数据上不足10%,整体转化率相当之低。
因此,我们除了要不断打磨自身以外,也需要去借鉴海外创新的先进经验。在此次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就在如何运用“外部创新力量”上进行了多维度的说明。
一方面是在对外合作上,鼓励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在第八十条中,指出“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社会团体、企业和科学技术人员等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资源开放流动,形成高水平的科技开放合作格局,推动世界科学技术进步。”
另外在第八十二条中,指出“国家采取多种方式支持国内外优秀科学技术人才合作研发,应对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探索科学前沿。”
另一方面是在人才引进上,为海外科技型人才“广为开路”。首先在技术研究层面,在第八十三条中,指出“国家扩大科学技术计划对外开放合作,鼓励在华外资企业、外籍科学技术人员等承担和参与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完善境外科学技术人员参与国家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机制。”
其次在激励政策层面,在第八十四条中,指出“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聘用境外科学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应当为其工作和生活提供方便。外籍杰出科学技术人员到中国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获得在华永久居留权或者取得中国国籍。”
最后在实际落地层面,在四十九条中,指出“境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中国境内依法独立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也可以与中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联合设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不可否认,在创新和转化上,我国当前还处于起步阶段,与欧美发达国家还存有较大差距。但如果能充分利用好海外的这些先进创新经验,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大胆创新,相信我们会在创新之路上少走一些弯路,从而能在短时间内孵化出更多的创新项目。
写在最后
欲破坚冰,政策先行。
从1985年国家层面通过立法、税收政策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开始,我国相关职能部门就一直在如何更好地推动创新做各种各样的尝试。根据动脉橙果局统计,截止目前,我国在近37年的漫长时间里共出台了434条科研成果转化政策。
尤其是在近一两年,随着创新进程的逐步加快,大量相关政策呼之欲出。但正如专利一样,我们在政策上不能“靠量取胜”,政策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当前行业所面临的痛点。因此,准确找到需求,并通过政策针对性地解决需求才是重中之重。
在此次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中,我们明显感受到国家对于创新政策的“精准性”和“专业性”,相信在未来,这条全新的科技进步法将我国创新事业带来诸多新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