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登录

事关准入、审批、收费,生物医药新技术管理条例如何监管“无人区”?

李佳英 2025-10-13 09:46

2025年10月10日,《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文揭开面纱。


近一个月前,2025年9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草案)》。会议指出,要大力推动我国生物医学技术创新发展,加快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促进生物医药产业提质升级,着力塑造发展新优势。


我国在生物医学新技术的监管探索上并非一片空白。从2015年《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的试行,到2019年《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酝酿,监管框架在多年实践中逐步清晰。然而,随着中国在部分领域闯入全球创新的“无人区”,标准不一、转化路径模糊、伦理争议与技术风险并存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在此背景下,《条例》的出台被寄予厚望。业内普遍认为,规范临床研究与转化应用,不仅有助于促进医学进步,更将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维护人的尊严和生命健康。


《条例》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其最显著的变革之一,是实现了临床研究从事前审批向备案管理的重大转向。未来,临床研究只需通过机构内部的学术与伦理审查,并在国家平台完成备案,即可启动。这意味着,研究的“发令枪”交给了更熟悉科研一线医疗机构,国家监管的角色则从“守门员”转变为“裁判员”,重点加强对研究过程的监督与违规行为的惩处,实现了在放开准入的同时收紧过程监管。


在成果转化环节,《条例》大幅精简了审批流程,更关键的是确立了临床转化的“双轨制”。新技术在完成临床研究后,既可以选择传统的注册路径,也可依据《条例》申请技术路径的临床应用。这一变革为前沿技术,尤其是细胞治疗等产品,提供了更灵活、更快速的落地通道。


然而,放开不代表放任。与松绑相匹配的是,《条例》设定了严厉的罚则,包括高额罚款乃至终身禁业,并强化了数据长期保存和受试者随访的要求。


条例与征求意见稿对比_Sheet1.jpg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与《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对比概览图


完善监管框架,限定准入条件


实际上,我国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管理方面已积累多年经验。早在2015年,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构建了以医疗机构为责任主体的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模式。经过十年实践,该规范有效推动了我国干细胞研究的发展与制剂质量提升,为《条例》的出台奠定了扎实基础。


2019年2月,国家卫健委曾发布《意见稿》,首次提出对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意见稿》,中低风险技术由省级卫生主管部门管理,高风险技术则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高风险技术涵盖基因编辑、干细胞技术、异种生物材料应用、辅助生殖等多个前沿领域。


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副主任沈建忠指出,生物医学新技术在实践发展过程中尚存在两方面挑战:一是新技术可能存在的伦理争议与技术风险容易引发社会质疑;二是部分科研成果难以真正惠及患者,部分新技术从科研到临床的转化过程中存在路径不清晰的问题。


同时,我国在部分生物医学新技术领域已处于全球科技创新前沿,正在探索“无人区”。在业内看来,以干细胞行业为例,标准不统一导致研究数据难以互认,直接影响审评审批进程。中国医药生物技术协会副理事长吴朝晖强调:“干细胞临床研究备案实施初期,很多制剂质量确实存在很大问题。”


在此背景下,完善的监管框架和法律保障制度可以更好地为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保驾护航。


日前,司法部与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人就《条例》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条例》适用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所有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临床转化应用及相关监管活动。同时,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将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科技发展动态,制定并适时调整生物医学新技术与药品、医疗器械的界定指导原则。


昌平国家实验室副研究员、前CDE资深审评专家高建超便从监管视角指出,我国干细胞临床研究呈现出“早期多、后期少”的结构性特点。他特别强调,在充分利用我国特有的IIT研究机制优势的同时,必须重视数据的完整性与合规性,为后续药品申报奠定坚实基础。


从《意见稿》发布到《条例》正式落地,历时近六年。


与此前发布的《意见稿》相比,《条例》结构更为精简,由原来的7章63条调整为7章58条,并在多个关键环节作出优化。


在《意见稿》中,生物医学新技术被定义为“完成临床前研究的,拟作用于细胞、分子水平的,以对疾病作出判断或预防疾病、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恢复健康等为目的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而《条例》将生物医学新技术进一步限定为“作用于人体细胞、分子水平,在我国境内尚未应用于临床的”医学专业手段和措施。


《条例》还指出,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是指以下列方式进行生物医学新技术试验:一是直接对人体进行操作的;二是对离体的细胞、组织、器官等进行操作,后植入或者输入人体的;三是对人的生殖细胞、合子、胚胎进行操作,后植入人体使其发育的;四是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按此定义,多种细胞疗法、基因治疗、异种器官移植等囊括其中。


根据《条例》,临床研究发起机构与研究机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责,并共同制定研究方案。临床研究机构也可自行发起研究,进一步拓宽了科研主体参与路径。


在机构准入方面,《条例》明确临床研究机构须为三级甲等医疗机构,并具备符合条件的学术委员会与伦理委员会,以及稳定、充足的研究经费支持。



“备案+审批”管理,明确合规收费


在管理模式上,《条例》实现了临床研究从事前审批向备案管理的重大转变。


《条例》明确了临床研究的基本前提与禁止红线,指出生物医学新技术须经非临床研究证明安全有效,并通过学术审查与伦理审查后,方可开展临床研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或存在重大伦理问题的技术,不得开展临床研究。此外,《条例》支持开展临床研究并实施备案管理,明确临床研究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细化备案流程,并要求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对已备案项目进行评估,发现风险及时纠正或叫停。


换言之,临床研究启动权下放至机构自身,只要通过机构内部学术与伦理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备案,即可开展研究。国家监管部门的角色从“准入把关”转向“过程监督”,重点加强对备案信息审核、研究过程监督及违规行为惩处。


在临床研究完成后的转化应用审批环节,《意见稿》明确,转化应用需经过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整个流程理论上至少需要120天,且不包括材料流转等时间。


《条例》将审批流程大幅精简,临床研究发起机构直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5个工作日内转交专业机构,收到技术评估、伦理评估意见,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整个流程的法定办理时限缩短至20个工作日左右。由此看来,《条例》取消了省级初审环节,避免了可能出现的重复审查和地方标准不一的问题,实现了国家层面的统一、高效审批。


在《意见稿》中,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类别被分为禁止类、限制类与非限制类。对禁止类和限制类医疗技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管理;对非限制类由医疗机构自我管理。转化应用审查办法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而《条例》虽然未明确分类,但强调转化应用申请审查工作规范以及技术评估、伦理评估工作规则,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制定。


此外,《条例》还强化了对临床研究实施过程的管理,要求临床研究机构严格按照备案方案执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并在研究结束后对受试者进行随访监测,评估技术的长期安全性与有效性。以数据管理与长期随访为例,《条例》要求临床研究记录和原始材料自研究结束起保存30年;涉及子代的研究须永久保存,强化了研究数据的可追溯性与长期责任。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对受试者进行随访监测,评价生物医学新技术的长期安全性、有效性。


同时,《条例》设置了严厉的法律责任,除高额罚款外,还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可处以10年乃至终身禁业,并吊销医务人员执业证书


《条例》还建立了紧急使用机制,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转化应用申请,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予以优先审查审批。为应对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威胁公众健康的紧急事件,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经组织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同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紧急应用正在开展临床研究的生物医学新技术。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明确就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内容相关的任何费用做出了规定。在其批准进入临床应用后,经省级人民政府医疗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主管部门纳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确定收费标准。而《条例》规定,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申请转化应用,审批通过的医疗机构开展临床应用可以按照规定收取费用。


“这直接推进了生物医学新技术的临床落地和推广。”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转化医学中心主任、广东省人工器官与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高毅认为,“以往只有一个出口,就是新药或新器械上市,而现在多了一条路。”在政策鼓励下,新技术将逐步在临床开展,在一定时期内,或将以“院内制剂”的状态存在。


亦有投资人认为,双轨制下的IIT研究是早期发现差异化项目的重要来源。双轨制下的早期转化项目,需要具备更清晰的管线规划和更高的团队要求。


此前,干细胞治疗从临床研究到临床应用走的是先进疗法双轨制,即医疗技术和药品注册两种管理路径。


双轨制被进一步理顺与规范,未来细胞治疗等产品既可以选择按照药品路径进行注册审批,也可以选择按照《条例》规定的技术路径进行临床转化。


业内普遍认为,双轨制下,更需加强质量控制,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早在《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草案)》被审议通过时,中源协和副总经理兼首席科学官张宇此前便曾表示,行业在热情高涨之际更需冷静前行。


六年磨一剑,《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我国生物医学新技术监管空白,亦标志着我国生物医学新技术监管体系迈向了更加成熟、更加科学的阶段。


李佳英

共发表文章52篇

最近内容
查看更多
  • 赛诺菲一罕见病药物在III期临床试验中未达到主要疗效终点

    1 小时前

  • 科伦博泰与Crescent达成合作;替尔泊肽首次纳入国家医保;再生元与Tessera合作 | 动脉“医”周报

    2025-12-09

  • 5款百万CAR-T疗法进商保目录,可持续支付成下一关?附清单

    2025-12-09